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李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炒湖蟹是什么地方的菜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李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2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2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梦到打蛇王胜桂艳雒继周 
电子锁品牌【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李林 
【当事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李林 
贺信的格式【当事人-个人】李林 
【当事人-公司】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上海养老保险查询【原告】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李林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晨曦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中,晨曦公司、李林均无新证据提交,且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晨曦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案中,晨曦公司主张因李林值班期间饮酒、拒绝执行工作安排,故依据《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司机职能分配表》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司机职能分配表》中未规定劳动者不服从安排即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中虽有“驾驶员当班期间饮酒立即开除"的规定,但该《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晨曦公司解除与李林的劳动合同前,未将理由事先通知工会。晨曦公司主张其已于2019年9月30日将解除事由通知工会,但此时已处于本案一审审理期间。综
上,晨曦公司解除与李林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其应向李林支付赔偿金。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本案中,晨曦公司陈述南京晨曦航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李林在上述两公司工作的场所、岗位均未变化。李林从南京晨曦航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离职时,未获得经济补偿。故晨曦公司向李林支付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应从2013年6月13日合并计算至2019年5月28日。因此,一审判令晨曦公司支付李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926.64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晨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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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6月13日,李林入职南京晨曦航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17年7月3日,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2017年8月15日,李林向南京晨曦航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一份《辞职信》。同日,晨曦公司与李林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岗位为司机。2019年5月28日,晨曦公司以李林拒绝执行《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司机值班安排并在值班期间饮酒,拒绝执行《司机职能分配表》的工作安排为由,通知李林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9月30日,晨曦公司将该情况通知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工会。    2019年6月14日,李林向南京市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南京晨曦航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晨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926.64元、加班费差额3381.49元、2018年度奖金2100元、2019年2月工资428.57元、2019年5月工资及2019年3至5月交通补贴3700元,合计52536.7元。2019年7月16日,该仲裁委作出宁溧劳人仲案字(2019)第139号仲裁裁决:1.晨曦公司一次性
支付李林赔偿金42926.64元;2.对李林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晨曦公司不服,遂于2019年8月1日提起诉讼。    一审中,双方一致认可,解除劳动合同前李林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3577.22元/月。晨曦公司陈述:南京晨曦航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是晨曦公司全资子公司,两公司办公地点在一起。李林2013年6月到南京晨曦航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9月1日到晨曦公司工作,工作地点未变动,工作岗位未变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晨曦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解除李林的劳动合同,后于2019年9月30日才通知当地工会,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南京晨
曦航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是晨曦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林从南京晨曦航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到晨曦公司工作,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因此,李林在南京晨曦航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晨曦公司的工作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根据李林在晨曦公司的工作年限及双方一致认可的解除劳动合同前李林的12个月平均工资3577.22元/月,晨曦公司应向李林支付赔偿金42926.64元(3577.22元/月×6个月×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晨曦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晨曦公司于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林赔偿金42926.6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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