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09.04
∙【字 号】宁劳社就管[2008]17号
∙【施行日期】2008.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就管[2008]17号)
别人说端午安康怎么回复寸字旁的字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007年第28号令)要求,进一步规范就业登记行为,准确掌握全市就业失业人员情况,保证就业服务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007年第28号令)要求,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管理,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办事,把《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作为各项就业服务工作的基础,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要做好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的就业失业状况。
游子吟孟郊 二、切实做好《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
(一) 对辖区内符合发证条件的失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和南京市《就业登记办法》要求,做到应发尽发,不得以发证条件以外的任何理由拒绝发证,不得将档案管理费收取等其他工作与《就业登记证》的发放办理进行捆绑。要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海绵宝宝主题曲 (二) 《就业登记证》的办理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将发放《就业登记证》作为申报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的手段,强制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或年检等。
携号转网怎么操作 (三) 户籍与档案托管地不一致的,按照《关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发放的补充通知》(宁劳就[1999]26号)规定,由托管档案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领取《就业登记证》联系函,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与档案托管机构协调,不得以档案不在本区管理为由拒绝办理。
(四) 简化劳动合同备案和参保手续。不符合《就业登记证》申领条件的人员,以及未办理失业登记并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时不需提供《就业登记证》。已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人员,可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证明或查阅劳动保障网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信息,经本人确认后,直接办理劳动合同
备案手续,凭劳动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参保手续。
(五) 失业登记和失业人员档案适当分离。已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可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证明或查阅劳动保障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信息,在失业人员本人书面说明本人档案存放情况后,各区经办机构应予办理失业登记,发放《就业登记证》。
(六)2007年3月南京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第四次升级”前办理中止社会保险关系手续但未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的人员,由各区经办机构查阅劳动保障网中止社会保险关系信息,直接办理人员状态维护,发放《就业登记证》。
(七) 南京户籍的异地参保人员转入南京,由市局信息中心建立“人员信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后,各区经办机构应予办理失业登记,发放《就业登记证》。
(八) 街道劳动保障所、区县就业管理中心在《就业登记证》的办理中遇到疑难问题的,应及时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处理,区县劳动保障局难以处理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协调解决。
三、和谐劳动关系,妥善处理矛盾
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理顺工作流程,明确办证范围和条件。对于确实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要给予明确的解释和说明,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矛盾。
适合七夕发朋友圈的文案 市、区劳动就业部门坚持“首问负责制”,属本人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按规定给予解答并处理;不属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对服务对象进行“一次性告知”,转告相关业务部门处理,避免给服务对象制造不必要的麻烦。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定期对各区县《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区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到办证人员一次有效投诉的,将在年度就业综合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在下拨的相关工作经费总额中扣减5%。
二○○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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