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侯永慧与被上诉人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
上诉人侯永慧与被上诉人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5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71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桂艳 
【审理法官】桂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侯永慧;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当事人】侯永慧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有相思病吗
【当事人-个人】侯永慧 
【当事人-公司】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彦博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史月红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马军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李泰龙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  下级元素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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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刘彦博史月红马军李泰龙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 
如何学好高中物理【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侯永慧 
【被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1.一审中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提供了工资明细表,侯永慧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神州数码公司是否应支付侯永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西游记的作者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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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经核准注销。二审中,神州数码公司声明,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的权利义务均由其设立人神州数码公司承担,且对其作为二审诉讼主体进行诉讼不持异议。    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因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已注销,神州数码公司可配合侯永慧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神州数码公司是否应支付侯永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侯永慧本应于产假期满后即2019年8月30日开始上班,但直至2019年9月6日侯永慧均未至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报到。2019年9月6日,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侯永慧旷工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亦于同日将解除事由通知工会。后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将解除通知邮寄至劳动合同中留存的送达地址处,该邮件因侯永慧于2019年9月16日拒收被退回。因此,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解除与侯永慧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劳动合同应于邮件被拒收退回之日即2019年9月16日解除。侯永慧上诉称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从未要求其复岗,只是要求其离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侯永慧亦主张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对其调岗降薪不合理,其有权拒绝到岗,但产假期满后,在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侯永慧既未至新岗位处工作,也未至原岗位处报到,故其该主张缺少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于侯永慧要求神州数码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本案一审结束后、二审立案前,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经核准注销,该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已消灭。神州数码公司作
为其南京分公司的民事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本案诉讼,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一审判令由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配合侯永慧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并在社保部门将生育津贴发放到账后七日内给付侯永慧的民事责任,现应由神州数码公司承担。    综上,侯永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但因神州数码南京分公司注销,故对一审主文部分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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