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固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采正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金固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采正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2 
图书情报学【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6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干王晓燕王熠 
【审理法官】刘干王晓燕王熠 
【文书类型】绣球小苗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金固幕墙材料有限公司;采正军 
【当事人】南京金固幕墙材料有限公司采正军 
【当事人-个人】采正军 
【当事人-公司】南京金固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范猜猜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姜新平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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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范猜猜姜新平 
【代理律所】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南京金固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采正军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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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审理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且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2018年8月10日,采正军入职金固公司工作,直至2019年1月10日,金固公司辞退采正军,其未与采正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采正军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10日的工资,一审法院判决金固公司支付采正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4642.79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金固公司主张其无需支付采正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金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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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9:50: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0日,采正军入职金固公司工作,并于同日填写了一份《员工入职登记表》,载有采正军基本身份信息,并载明试用期自2018
年8月10日至2018年10月10日、试用期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转正后基本工资为3700元/月、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8点30分至下午17点30分、工作时间为单休等内容,同时约定若自己提出自己缴纳保险,单位则以现金形式补贴800元/月。采正军在职期间,金固公司未为采正军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1月10日,金固公司向采正军发出《员工辞退通知书》,以采正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同日,采正军向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金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700元、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代通知金1850元、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523元。该委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宁化劳人仲案字(2019)第4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金固公司支付采正军经济补偿金2084.63元、代通知金18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5751.71元。金固公司当庭表示对仲裁裁决书中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仲裁裁决金固公司支付采正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5751.71元有异议,对其他裁决结果无异议。采正军当庭表示对仲裁查明的事实及裁决结果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另查明,采正军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10日的工资分别为2484元、3500元、4177元、4500元、4500元、1452元,采正军自2018年10月起每月领取800元的社保补贴。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辞退通知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金固公司超过一个月不与采正军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采正军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金固公司虽主张采正军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形式上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件,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入职登记表与劳动合同在性质和功能上均有不同,登记表中虽然载明采正军的基本身份信息、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内容,但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内容,故对金固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采纳。金固公司应当向采正军支付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4642.79元[(3500元÷21.75天×15天+(4177元-800元)+(4500元-800元)+(4500元-800元)+1452元]。    金固公司以采正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将其辞退,但未提供合法解除与采正军劳动关系的相应依据,现采正军主张金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故金固公司应支付采正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84.63元[(3500元+4177元+4500元+4500元)÷4月×0.5]。因金固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采正军本人,现采正军要求金固公司支付代通知金1850元的诉请,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
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南京金固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采正军经济补偿金2084.63元、代通知金185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4642.79元,合计人民币18577.42元。    如果金固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 
【二审上诉人诉称】金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内容,改判金固公司无需支付采正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事实与理由:(一)2018年8月10日,采正军入职金固公司工作。同日,采正军在金固公司提供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上填写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等基本信息;同时,该员工入职登记表上还对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年终奖、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及休息休假等内容作出详细约定;下方有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因此,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员工入职登记表》虽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所有必备条款,但缺少的部分必备条款不影响双方已约定的条款及效力,
足以认定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系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目的为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员工入职登记表》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足以明确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已实现书面劳动合同功能。采正军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金固公司的上诉请求。 
南京金固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采正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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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16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固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某某华东茂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猜猜,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平,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采正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金固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采正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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