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千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晨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
上诉人南京千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晨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97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春原文
【审理法官】2021非常经典走心的话邓楠王晓燕王熠 
【审理法官】邓楠王晓燕王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千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王某某 
【当事人】南京千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王某某 
【当事人-个人】王某某 
【当事人-公司】南京千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金亚飞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沈巍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韩琦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亚飞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沈巍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韩琦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亚飞沈巍韩琦 
【代理律所】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戏命师烬
【原告】南京千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千叶公司应否支付王某某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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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千叶公司应否支付王某某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千叶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5月30日到期,此后王某某仍在千叶公司工作,但千叶公司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与王某某续签书
面劳动合同。因千叶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因王某某的原因导致无法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故千叶公司应当向王某某支付2018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千叶公司是否违法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千叶公司主张系因王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千叶公司作出的书面通知书未载明王某某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千叶公司在审理中也未能提供王某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另外,千叶公司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因此,千叶公司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从实体及程序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千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其支付相应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千叶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2010年陕西高考作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9 18:55:10 
上诉人南京千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晨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9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千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正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飞,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巍,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琦,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千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千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巍,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千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不予支付王某某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某负担。事实与理由:1.因王某某不配合调岗决定,并在收到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拒绝签收,以打游戏消磨上班时间,故无法续签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王某某,千叶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因王某某工作能力欠缺,被不同客户数次投诉,结合公司经营状况欠佳等原因,千叶公司决定对王某某进行调岗并安排岗前培训,但王某某以消极不作为的态度面对。千叶公司根据以上情况以王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千叶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1.2018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某一直在千叶公司工作,
但千叶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起未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故千叶公司应当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018年12月30日,千叶公司在未与王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突然向王某某发出《员工辞退通知书》,告知王某某最后工作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因千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做梦梦见老鼠     千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千叶公司不支付王某某2018年1月10日至10月提成10980元、2018年12月工资2800元;2.判令千叶公司不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7457元;3.判令千叶公司不支付王某某2018年年终奖3000元;4.判令千叶公司不支付王某某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685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依法承担。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千叶公司支付王某某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685元;2.判令千叶公司支付王某某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提成+工资14718元;3.判令千叶公司支付王某某未休年休假的工资6020元;4.判令千叶公司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457元;5.判令千叶公司支付王某某2018年年终奖3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27日,千叶公司与王某某签订期限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的《试用期聘用合同》,约定王某某从事模型工作,具体工作为建模,根据业务需要适当调整,王某某应服从千叶公司安排,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提成,每月10日发放基本工资,月底之前发放上月提成(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正常上班时发放),每月提成的25%与年终奖统一年底发放,试用期间基本工资为2600元/月;王某某享受千叶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绩效奖金及加班补助等,具体按千叶公司奖惩制度为准;根据王某某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千叶公司将按奖惩制度给予奖励,如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千叶公司可按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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