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祥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永祥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
上诉人南京祥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永祥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1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63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勇 
公历和农历的区别【审理法官】吴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祥旺物流有限公司;刘永祥 
【当事人】南京祥旺物流有限公司刘永祥 
网络营销定义【当事人-个人】刘永祥 
【当事人-公司】南京祥旺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嵇新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高洁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嵇新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高洁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嵇新高洁 
【代理律所】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南京祥旺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刘永祥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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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十一口打一字【权责关键词】无效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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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刘永祥于2018年4月3日入职物流公司,于2019年9月1日离职。物流公司未在刘永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刘永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物流公司一审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刘永祥的署名是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代签,物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系刘永祥委托孙建代签,故物流公司以孙建代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南京祥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11:04:47  开车如何省油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永祥原为物流公司驾驶员,2018年4月3日入职,2019年9月1日离职,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物流公司为刘永祥缴纳了2018年6月份至2019年9月份的社保。2019年10月20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了刘永祥的仲裁申请。申请事项含本案诉请。仲裁委于2019年11月20日裁决:1、确认刘永祥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9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2、物流公司向刘永祥支付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4月2日双倍工资88000。物流公司不服裁决,后诉至法院。    一审中,物流公司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写明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日到2019年6月1日。有刘永祥署名。物流公司认可刘永祥的署名是物流公司法人孙建代签。刘永祥
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陈述其没有委托物流公司法人代签名,也不知道这件事情。物流公司陈述用人单位或者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有效,刘永祥对代签劳动合同明知。  电脑主机启动不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物流公司现无证据证明刘永祥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或明知他人代签。物流公司为刘永祥缴纳社保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刘永祥认可与物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据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物流公司不能证明是刘永祥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故应支付入职一个月后开始的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刘永祥主张的金额88000元符合其工资标准,予以确认。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物流公司与刘永祥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9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刘永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8000元;三、驳回物流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物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物流公司无需支付刘永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8000元;2.由刘永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1.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刘永祥为获取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8000元,反悔当初委托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代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是一种不诚信行为。2.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物流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落款处所签姓名为刘永祥,刘永祥主张该签名是他人代签。由此可以认定,物流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刘永祥本人对签订劳动合同事宜是知晓的,对由他人代其签署该劳动合同也是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是缴纳社会保险的前置条件,刘永祥不可能不知道。即使该劳动合同因代签人无刘永祥书面授权而无效,亦属于刘永祥的过错,应由刘永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永祥现以劳动合同非其本人签名为由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另外,需向法院说明的是本案在一审立案审查期间,刘永祥即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并实际取得了全部执行款。综上,请依法审理改判。    综上,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南京祥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永祥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63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祥旺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嵇新,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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