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挺、沈阳三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挺、沈阳三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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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2.08.29 
【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80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瑷丹董菁孙晓芳 
【审理法官】石瑷丹董菁孙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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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谢挺;沈阳三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谢挺沈阳三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谢挺 
【当事人-公司】沈阳三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小明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潘华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小明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潘华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小明潘华 
【代理律所】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挺 
【被告】沈阳三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三生制药公司是否支付谢挺经济赔偿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履行地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哈佛大学经典语录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影响本案事实认定之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三生制药公司是否支付谢挺经济赔偿金的问题。三生制药公司因EBU非肾一大区撤销,未与谢挺协商一致,而与谢挺解除劳动合同,且已报备工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支付谢挺经济补偿金。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
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2017年谢挺与三生制药公司的《劳动合同书》记载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青岛市,谢挺虽上诉主张“该份合同并非谢挺本人签订,谢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谢挺该主张不予认可。三生制药公司住所地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市级人民政府公布本地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青岛市级人民政府公布本地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审法院以沈阳市级人民政府公布本地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即19899.99元/月(6633.33元/月×3倍)作为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并判令三生制药公司支付谢挺经济补偿189049.91元(19899.99元/月×9.5月)并无不当。    关于三生制药公司是否支付谢挺2019年7月-11月工资奖金122100元的问题,奖金系用人单位对于职工为企业付出劳动所给予的奖励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根据一审时三生制药公司提交的《在职收入证明》,谢挺奖金占工资的比例较大,且影响销售行业的奖金变化较多,奖金增减比较常态,谢挺仅依据上述证明时的工资标准向三生制药公司主张该期间奖金缺乏依据,本院对
谢挺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三生制药公司是否支付谢挺报销款10289.91元的问题,谢挺提供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款项系已经三生制药公司内部审批但未发放,本院对谢挺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三生制药公司是否支付谢挺2019年12月工资的14048元问题,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20日已解除,三生制药公司已支付谢挺该月工资15206.90元,谢挺按离职前平均工资主张未足额支付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对谢挺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三生制药公司是否支付谢挺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52631元的问题,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一审法院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判决三生制药公司支付谢挺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31579.03元(38158元/月÷21.75天×9天×200%)并无不当,本院对谢挺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谢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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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谢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2:45: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谢挺于2010年8月31日入职三生制药公司。三生制药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自2019年12月6日起撤销益比奥(EBU)事业部-非肾一大区,因谢挺岗位也撤销,自2019年12月2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等。谢挺提供2019年9月9日加盖三生制药公司人力资源专用章的《在职收入证明》中载明:兹证明谢挺先生为本公司正式员工,自2010年8月31日入职我司工作至今,现在益比奥产品事业部担任高级大区销售经理岗位,该员工税前月平均收入为42420元。(基本薪资13000元,岗位津贴5000元,奖金2442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三生制药公司提供其支付谢挺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工资表及支付凭证,谢挺对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谢挺离职前月工资标准为38158元/月,三生制药公司支付谢挺2019年12月工资15206.90元,经济补偿金等269988元。另查明,谢挺因案涉劳动争议纠纷,以三生制药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赔偿金816911.27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72948.63元、2019年7-11月工资奖金122100元和报销款7758.89元、2019年12月工资29651.95元、年休假工资118607.81元。该仲裁委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20﹞第820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对谢挺与三生制药公司的劳动争议终结审理。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谢挺曾与三生制药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三生制药公司与谢挺解除劳动合同,后谢挺要求三生制药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奖金、报销款、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关于谢挺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的问题。三生制药公司因EBU非肾一大区撤销,未与谢挺协商一致,而与谢挺解除劳动合同,且已报备工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支付谢挺经济补偿金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对谢挺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案中,三生制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按沈阳市级人民政府公布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即19899.99元/月(6633.33元/月×3倍)支付谢挺经济补偿。对谢挺主张按照南京市和三生制药公司抗辩按照青岛市社平工资标准计付款项,因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采信。谢挺自2010年8月31日起在三生制药公司工作,至2019年12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共计9年3月有余。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三生制药公司应支付谢挺
花千骨杀阡陌结局经济补偿189049.91元(19899.99元/月×9.5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谢挺离职前的月工资标准为38158元/月,三生制药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谢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谢挺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38158元。关于谢挺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问题。其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段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对此三生制药公司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提供《劳动合同书》,谢挺虽否认该《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但并未提出鉴定申请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且退一步讲,即使该《劳动合同书》并非谢挺本人签字,亦非其本人的意思表示,按谢挺所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到期,合同到期后,三生制药公司未与谢挺续签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2018年8月视为双方当事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对谢挺主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二倍工资,因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谢挺主张2019年7月-11月欠发工资奖金122100元。三生制药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提供了包括上述期间支付谢挺工资表及支付凭证,谢挺对真实性并无异议,但根据《在职收入证明》中的工资标准,主张三生制药公司支付差额。该证据中虽然载明谢挺税前月平均收入为42420元,包含基本薪资13000元,岗位津贴5000元,奖金24420元,由此可见,奖金占了工资的比例较大,而从常理来讲,影响销售行业的奖金变化较多,奖金增
减比较常态,故在谢挺未举证证明其在上述期间应得奖金、工资等于或是超过三生制药公司应发金额时,不能仅以出具上述证明时的工资标准作为三生制药公司欠上述工资的证据。故对谢挺该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谢挺主张2019年12月工资的问题。经查,三生制药公司已支付谢挺该月工资15206.90元,现谢挺按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主张未足额支付的差额,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谢挺在12月份中并未足月提供劳动,故其主张足月的工资,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谢挺主张报销款10289.91元的问题,并未举证证明已经三生制药公司内部审批并未发放的报销款,故对此,因无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谢挺主张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18607.81元的问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三生制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谢挺在2019年已休年假或是已支付年假工资,故应支付谢挺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31579.03元(38158元/月除以21.75天×9天×200%)。关于谢挺支付员工60000股股权收益765600港币的诉讼请求,因其提出撤回,故对此本案不予审理。如上所述,三生制药公司应支付谢挺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年休假工资共计258786.94元(189049.91元+38158元+31579.03元)三生制药公司已支付269988元,超过应支付的金额,故对谢挺要求三生制药公司继续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三生制药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部分对谢挺诉讼请
求的否认,对此前面已作论述,不再赘述;另一部分是请求谢挺返还多支付款项部分,因从现有的仲裁决定书中,不能反应出其已提出反申请的事宜,故对其该诉讼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予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谢挺的诉讼请求。谢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其自行负担。沈阳三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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