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杜婵与被上诉人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04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勇
【审理法官】吴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杜婵;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
蛇电影全集【当事人】杜婵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
【当事人-个人】杜婵
【当事人-公司】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
【代理律师/律所】廖维坚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王敏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廖维坚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王敏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
网上银行转账手续费【代理律师】廖维坚王敏
【代理律所】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杜婵
【被告】个人房屋出租合同书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
清朝历代皇帝【本院观点】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二)项约定,乙方(杜婵)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详见附件一),证实有劳动合同附件一的存在,故本院对杜婵的异议不予采纳。《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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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杜婵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简单的钢琴谱
【更新时间】2021-11-03 02:18:09
上诉人杜婵与被上诉人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10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婵。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维坚,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形容人多的成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周宁,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婵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视觉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7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杜婵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杜婵并非主动离职,系视觉学院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视觉学院于2020年2月14日以杜婵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为由向杜婵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可以明确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系视觉学院单方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杜婵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解除与杜婵的劳动合同,且视觉学院在2020年1月15日口头通知杜婵辞退,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而杜婵被迫提交辞职报告的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视觉学院已经发放杜婵的工资到期为2020年1月15日,视觉学院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明显在前,而杜婵的意思表示在后。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杜婵主动离职,明显不符合常理。2.一审法院认定杜婵主动离职的要件未成就,杜婵虽然于2020年1月17日通过向视觉学院递交了Word版本的辞职报告,但该报
告杜婵并未签字,形式要件并未达到。同时,视觉学院明确表示不签字不行,也不予接受,此后杜婵未再提交辞职报告,视觉学院也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杜婵撤回了自己的意思表示,视觉学院也默认了杜婵撤回行为。3.视觉学院以哄骗的方式诱导、逼迫杜婵离职,视觉学院以年终评优及年终奖为幌子,诱导杜婵写检查,并且以学校辞退员工可能会导致员工档案里有污点为由,诱导杜婵提交辞职报告,明显违反了基本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杜婵系主动离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但并不表示劳动者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同意撤回或双方以实际履行变更这一意思表示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能当然的认为劳动者的主动离职意思一经到达用人单位即必然导致离职的结果。5.一审法院认定视觉学院认识错误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不存在用人单位认识错误。视觉学院于2020年1月15日口头通知杜婵予以辞退,2020年2月14日以发送解除通知。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认识错误不当。6.一审认定课时费2600无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杜婵一审提供了其与视觉学院人事科长丁建峰的聊天截图能够证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请求依法支持杜婵的上诉请求。
视觉学院辩称,视觉学院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杜婵多次迟到,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视觉学院考虑到杜婵将来的求职,由杜婵主动申请离职,事实上杜婵向视觉学院提交了辞职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信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视觉学院于2020年2月14日发送给杜婵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基于认识错误有所误判。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杜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视觉学院支付其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工资7239元;2.视觉学院支付其经济赔偿金130302元;3.视觉学院支付其欠发的课时费2600元;4.视觉学院协助其办理失业金申报及领取;5.视觉学院重新出具离职证明;6.视觉学院返还2020年2月多扣的社保公积金1500元;7.视觉学院支付其2019年年度年终奖8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杜婵系视觉学院的教师,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合同约定杜婵的工资由基本工资2000元、通讯补贴100元、交通补贴200元、午餐补贴200元及绩效工资(含综合加班补贴)构成。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二)项约定,乙方(杜婵)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详见附件一),甲方(视觉学院)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附件一第1条约定:当月迟到或早退2次以上,经提醒次月仍然不改正者或年累计迟到早退8次以上者,甲方(视觉学院)视乙方(杜婵)严重失职及严重违反甲方(视觉学院)规章制度。视觉学院为杜婵办理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视觉学院对杜婵的考勤方式为钉钉考勤指纹打卡。2019年1月13日,视觉学院统计杜婵2019年度共计迟到42次,杜婵在上述考勤情况统计表上签字确认。2020年1月17日,杜婵通过向视觉学院院办丁建峰发送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内容为“尊敬的校领导:2011年8月-2020年1月在贵校工作9年,这9年里我认认真真工作,收获很多。感谢学校的信任和栽培以及领导的一路照顾。现因个人原因,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望领导批准。”该辞职报告以WORD文本形式发送,杜婵未签字。丁建峰在上回复杜婵“辞职信给樊老师了说要你签字的才行”,杜婵回复“那我签好拍照”。之后,杜婵未将签字的辞职报告递交视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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