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朗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瑞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
上诉人南京朗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瑞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05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干 
【审理法官】刘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朗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瑞 
【当事人】南京朗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瑞 
【当事人-个人】王瑞 
【当事人-公司】南京朗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可升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吴欢欢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可升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吴欢欢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可升吴欢欢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朗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王瑞 
【本院观点】朗玺公司、王瑞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照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朗玺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2019年11月、12月期间,应发王瑞的工资均是6500元/月。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执行质证 
【指导案例标记】机械波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朗玺公司、王瑞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照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王瑞2020年2月工资数额。本院认为,朗玺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2019年11月、12月期间,应发王瑞的工资均是6500元/月。根据工资表的数据,在王瑞基本工资增加(3500元增至5000元)、出勤天数增加(30天增至31天)、岗位补贴1000元不变的情况下,支付的加班费等各项补贴却大幅度下降(2000元降至500元),朗玺公司对此不能解释。由此可见,朗玺公司仅是将固定工资6500元/月在工资表中拆分为
造价师报考条件不同的名目。一审判决朗玺公司按照6500元/月的标准向王瑞支付2020年2月的工资,有事实依据。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朗玺公司上诉主张系王瑞拒绝与朗玺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举证证明该项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朗玺公司应当向王瑞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综上,朗玺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6 0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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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朗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瑞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105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朗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发,南京朗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可升,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钦差之皇城神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欢欢,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上诉人南京朗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上诉人朗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可升、吴欢欢、被上诉人王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pdf格式怎么转换成word
教师节写给老师的信     朗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000元、2020年2月工资6500元部分,改判不支付王瑞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6000元,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0元。事实与理由:1、在工作期间内正常提供劳动的前提下,朗玺公司发放王瑞的工资为6500元/月,其中,包含加班费、岗位补贴等。2020年2月,处于疫情防控阶段,王瑞没有提供劳动,只应支付基本工资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王瑞固定工资为6500元/月,属事实认定有误。2、王瑞拒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非朗玺公司的故意或过失。因酒店厨师人手欠缺,加上对王瑞的信任,朗玺公司未辞退王瑞,是朗玺公司的善意行为。一审法院认定由朗玺公司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事实审查不足。
     王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3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2、朗玺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500元(6500元/月×5月);3、朗玺公司支付2020年1月工资6500元、2月工资6500元、3月工资5200元(6500元/月×80%)。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1日,王瑞经李明(于2019年9月进入朗玺公司从事厨师工作)介绍,入职朗玺公司,在朗玺公司经营的状元及第酒店从事厨师工作,双方未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瑞工作至2020年1月24日。之后,朗玺公司放2020年春节假期;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朗玺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复工经营。
     2020年3月23日,王瑞以朗玺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的事项与本案诉求一致。2020年3月30日,该仲裁委员会向王瑞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当日,王瑞向法院起诉。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王瑞陈述,2020年春节假期6天,应在正月初七上班;受疫情影响,正月初七之后,朗玺公司确实没有经营;2020年3月21日,王瑞发现单位同事已经上班,且朗玺公司招收新厨师也已上班。次日,王瑞的同事王飞虎通过手机向厨师长马某询问单位何时复工,马某答复:“老板又了一批人,你再活”。王瑞认为,朗玺公司已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王瑞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朗玺公司申请证人马某出庭,马某认可上述内容真实性,并解释:“饭店新增菜品,为了更好服务客人,确需其他厨师。我的意思是,疫情期间他们要能到其他活就干,等复工了再回来上班”,且马某与王飞虎系私下聊天。
     关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朗玺公司主张,多次要求与王瑞签订劳动合同,
但均遭到拒绝。就此,朗玺公司申请证人(王瑞所在酒店的店长、厨师长)金某、马某出庭作证。经质证,王瑞认为,两名证人与朗玺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两名证人的证言系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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