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傅中华。
委托代理人:张琴锋,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建发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街道马街140号。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卓、季洁,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傅中华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建发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华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068号民事裁定予以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傅中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琴锋,被申请人建发华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卓、季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中华一审诉称:其于2007年5月入职南京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海公司),于2008年2月1日从南京华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置业公司)
调入建发华海公司处,在工程岗位从事水暖管理工作,与建发华海公司共签订了三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月份建发华海公司同傅中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傅中华接受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傅中华未同意。建发华海公司后停发傅中华工资、住房公积金。2013年3月9日,建发华海公司以傅中华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傅中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发华海公司:1、支付其2013年1月份、2月份、3月份(9天)工资27039.1元;2、支付其2012年双休日(34天)及法定节假日(5天)加班工资42747.49元;3、支付加付赔偿金81646.59元;4、支付其2012年年终绩效工资11860元;5、支付其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134422.96元;6、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7、确认建发华海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8、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422.96元;
9、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傅中华变更其第一项诉请金额为26009.03元。傅中华明确该诉请中2013年1月、2月份工资计算公式均为:134422.96元(即完税证明中2012年收入总额107536元+交通津贴12480元+代扣的社保及公积金14406.96元)÷12个月=11201.91元;2013年3月工资计算公式为:11201.91元÷21.75×7天
=3605.21元。
建发华海公司一审辩称:1、公司已支付傅中华2013年1月份工资2080元,未克扣。2013年2月、3月傅中华处于调休状态,且该诉请在仲裁时未提及,本案不应处理;
2、公司已安排傅中华调休,不存在加班;
开始下雪了3、加付赔偿金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4、绩效工资是根据企业效益、员工的表现发放,不是当然发放;
5、公司在与傅中华订立两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续签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均是双方自愿订立;
南航5.8空难6、社保关系转移随时可以办理;
白凤九和东华帝君7、傅中华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请求驳回傅中华诉请。
建发华海公司一审诉称:傅中华2010年3月份来我公司上班,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3年2月22日下午,傅中华到我公司处,谩骂、威胁领导,严重破坏了我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触犯了我公司管理规定,我公司据此解除了与傅中华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因不服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其不需支付傅中华2013年1
网上报考月工资5438元。2、其不需支付傅中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180元。3、傅中华承担案件诉讼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建发华海公司增加一项诉请: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傅中华一审辩称:1、傅中华从未收到过调休通知,并且一直出勤到3月9日;2、建发华海公司没有所谓的规章制度,即便有也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傅中华对规章制度不知情;3、傅中华没有对领导进行谩骂,只是正常的维权行为,建发华海公司人员的态度有问题。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税种傅中华于2008年3月1日开始与建发华海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共3期。最后一期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约定傅中华在工程水暖岗位从事管理工作;每月3515元,具体办法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新华海公司曾于2007年11月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傅中华为其公司员工;傅中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显示其2007年7月至12月以华海置业公司员工名义纳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社保信息查询打印件显示傅中华与新华海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中途经商调,于2008年2月21日成为建发华海公司员工。建发华海公司工商登记显示新华海公司为建发华海公司两名股东之一,占有该公司49%的股份。
建发华海公司2008年员工工资定级表显示,傅中华为水暖工程师,属经理助理2级,年薪基数为59080元,包括:月薪3935元/月(基本工资2470元+岗位工资1045元+绩效工资420元),年终绩
效工资11860元。建发华海
公司2008年《关于调整员工福利标准和增加全勤奖的请示》列明:交通费及汽车补贴(私车公用)项目,员工有车为800元/月,无车为480元/月,此外公司还发放过节费7000元(含元旦1000元、春节2000元)、自助福利、高温及防寒费、通讯包干费等项目。
傅中华2012年纳税凭证显示其全年收入为107536元,该数额应为单位申报的应发工资数额。傅中华认为纳税凭证中2012年2月16日收入17320元包含:2011年绩效工资11860元。
傅中华提交其同事XX(销售主管、经理助理2级)2012年收入状况证明(建发华海公司出具),其中收入项目包括年薪基数59080元,另有劳保津贴2000元、自助福利4000元、交通费12480元、外勤补贴5400元、工地补贴5000元、通讯费2400元、防寒高温费4000元、过节费7000元、全勤奖4800元,总额为106160元。傅中华陈述自己工资具体构成与XX一致,但外勤补贴、工地补贴比XX多一倍,过节费为8000元。
卡巴斯基反病毒建发华海公司认为XX的收入状况证明与案件无关联性,并提交了傅中华2012年年收入明细,总额为107536元,具体工资项目中没有年薪基数、交通费,但包含了XX收入状况证明中其他项目,另有岗位工资、值班费、绩效奖金、年终奖(11860元)等项目。傅中华对上述工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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