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超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2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82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熠
杨洋421事件内容【审理法官】王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蔡超
【当事人】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蔡超
【当事人-个人】蔡超
【当事人-公司】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旭东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艾宁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余文茹江苏江左律师事务所;葛婷江苏江左律师事务所
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须知【代理律师/律所】徐旭东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艾宁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余文茹江苏江左律师事务所葛婷江苏江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旭东艾宁余文茹葛婷
【代理律所】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江苏江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好友管理【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蔡超
【本院观点】年终奖属于非法定福利的奖励范畴,劳动者是否享受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具体数额,均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蔡超在本案中的诉请之一是要求高速齿轮公司支付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庭审中,法庭询问也是围绕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天数和工资,故高速齿轮公司在二审中辩称其在一审庭审中认可的年休假10天不是指2018年度,依据不足,应当视为高速齿轮公司认可蔡超2018年度年休假天数为10天。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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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 二、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蔡超支付2018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776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381元; 三、驳回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蔡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0:11: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9月,蔡超入职高速齿轮公司从事机械工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2019年4月,蔡超从操作工岗位调整至辅助工岗位,其工资收入为底薪2020元加计件提成。2019年11月6日,蔡超与其工作的分厂厂长束长林沟通,束长林动员其辞职,但双方就辞职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1月11日,蔡超向高速齿轮公司发函称“……今年以来公司多次出现克扣我工资的情况……本人蔡超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此函送达之日为我与公司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若此函被拒收,则以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为劳动合同解除日"。同年11月15日,高速齿轮公司向蔡超回函称“你的工资是计件制工资,多劳多得,
少劳少得,所以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况。公司没有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你本人正式向公司提出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你的辞职申请"。同年11月13日起,蔡超不再向高速齿轮公司提供劳动,并于当日就案涉诉讼请求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宁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5491号仲裁决定书,终结了该案的审理。蔡超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高速齿轮公司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双方一致认可蔡超每年有年休假10天持有异议,并称一审中其仅认可蔡超2019年年休假为10天,且蔡超诉讼请求中未明确主张的是2018年度的年休假工资,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蔡超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对双方不持异议部分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蔡超与高速齿轮公司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束长林作为高速齿轮公司分厂厂长,曾动员蔡超辞职,虽双方当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但5日后蔡超即发函称“同意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蔡超并无辞职的意思表示,故对高精齿轮公司关于蔡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现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不再履行,
闽南歌曲可视为高精齿轮公司提出并与蔡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高精齿轮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蔡超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的工资收入为74608元,年终奖为16748.02元,因奖金为工资性收入,故蔡超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为7613元,而其在高精齿轮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1.5年,经计算,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87549.5元,其要求高精齿轮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73381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蔡超要求高精齿轮公司给付其2008年欠付的工资115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且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蔡超在高精齿轮公司的工资为每月2020元加计件提成,其每月应发工资均超过2020元,而劳动者的计件工资系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决定,蔡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高精齿轮公司扣发或拖欠其工资,故对于其要求高精齿轮公司支付其2019年3月、8月至11月欠发工资11299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相关政策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蔡超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3333元、2018年度年休假工资920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381元;二、驳回蔡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予以免收。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高速齿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判决高速齿轮公司不予支付蔡超2019年度年终奖1333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381元,并改判高速齿轮公司支付蔡超3天的年休假工资2328元。事实与理由:1.高速齿轮公司《员工手册》3.1.1条二款规定,年终奖属于根据运营绩效和员工表现经过考核才支付的项目,员工如在年终奖发放日前已离职,则不享受年终奖。蔡超2019年11月11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度年终奖于2020年1月21日发放。蔡超于发放日前已离职,且未参加考核,无权享受该项奖金。2.蔡超2018年度年休假的标准应当分段计算,蔡超于2008年9月参加工作,入职高速齿轮公司,截止2018年9月累计工作才满10年,此前应当按照5日年的标准享受带薪年休假,故2018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应计6日且已经享受3日,另外,一审判决按照3倍的标准计算年休假工资是错误的,应为2倍。3.蔡超系本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高速齿轮公司解除其合同,此前主管仅是私下建议其自己辞职,也愿意做适当补偿,但双方并未谈拢辞职条件。高速齿轮公司在2018年11月15日加盖印章的回函中也明确表示公司没有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高速齿轮公司的上诉请求。综上,高速齿轮
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材料科学与工程就业方向
上诉人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超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82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侯焦路某某(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胡吉春,该公司董事长。
四时田园杂兴其三十一的意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东,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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