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08
∙【字 号】赣高法〔2022〕61号
∙【施行日期】2022.06.0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的通知
赣高法〔2022〕61号
全省各级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于2022年6月2日经省法院2022年第8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
为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就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类案件审理中的常见问题做以下解答,供全省各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问题1.人民法院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人民法院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纠纷案件,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同严守,鼓励交易。积极鼓励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严格审查合同解除、变更条件及违约责任免除条件,防止违约方滥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损害守约方利益。对于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应促成当事人继续履行;对于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维持交易的稳定性。二、公平公正,平等保护。依法准确认定和适用不可抗力、情势
变更规则,公平处理合同解除、变更及违约责任免除问题,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调节作用。三、注重协调,多元解纷。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克时艰,情理法并重,协调社会发展、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力促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以调促稳,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教材分析 酸雨形成的原因问题2.疫情暴发后,合同应否继续履行,能否因疫情或疫情防控的原因而变更或解除?
答: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
孕妇禁忌水果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而非不能履行,但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予以支持。
问题3.当事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未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为不可抗力而主张免责,应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防控措施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认定能否免责以及免责范围。
问题4.佛教回向文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按时履约,合同当事人负有哪些义务,未履行相关义务,有何法律后果?
答:当事人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
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而存在履约障碍且未按约履行合同的,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因疫情期间快递停运、人员无法外出,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采取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查实后应确认其通知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5.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不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而免除,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合同约定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当事人违约,违约责任不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而免除,违约方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合同履行期间暴发的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可以预见、可以克服、可以避免,依法认定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约定排除不可抗力免责的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履行期间暴发的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能够预见,并已约定相应
的克服、避免措施或者能够采取克服、避免措施的,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不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关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排除违约责任免除的约定,并非排除不可抗力免责的约定,合法有效。
问题6.疫情期间,当事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交易,价格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原则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疫情期间,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对方出售商品,致使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买卖合同,对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应予支持。
虎年带虎字的春联 对疫情期间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关物资,经营者恶意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哄抬价格,导致与买受人的交易价格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买受人请求确认价格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问题7.当事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买卖合同不能按约定期限履行或履约成本增加而主张解除合同,如何处理?
答: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
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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