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大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唐本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 ...
昆明大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唐本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世界手表前十名品牌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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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1.01.20 
【案件字号】(2021)云01民终151号 
父亲节的优美句子【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丹 
【审理法官】姚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昆明大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唐本红;鲁兰兰;陈正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 
【当事人】昆明大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唐本红鲁兰兰陈正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  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
如何解手机密码【当事人-个人】唐本红鲁兰兰陈正崇 
【当事人-公司】昆明大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琼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黄义红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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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赵琼黄义红 
【代理律所】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普通螺丝昆明大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唐本红;鲁兰兰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陈正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 
【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恢复原状免责事由特别授权证明力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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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大地保险五华支公司是否需赔偿唐
本红、鲁兰兰所有的云A×××某某号车停运损失费?    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上诉人大图公司将其所有的云A×××某某号车在被上诉人大地保险五华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并附不计免赔),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有效期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并未将本案事故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的保险合同向其送达而只送达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正本)》,故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经审理查明,虽被上诉人主张其已向上诉人送达了本案事故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的保险合同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正本)》,但不到送达凭证,该送达证据应由证明积极事由的被上诉人提供,而其不能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被上诉人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正本)》重要提示栏注明了“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但其并未送达相应的险种合同,即被上诉人未就本案事故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的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向作为投保人的上诉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应由被上诉人
赔偿唐本红、鲁兰兰所有的云A×××某某号车停运损失费。    综上所述,大图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129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本红、鲁兰兰其所有的云A×××某某号车停运损失34160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唐本红、鲁兰兰对上诉人昆明大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正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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