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楚妹、郑荣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楚妹、郑荣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5 
正义联盟钢骨【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35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萍赵雪琳周洁 
【审理法官】朱萍赵雪琳周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楚妹;郑荣忠;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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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楚妹郑荣忠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森 
【当事人-个人】林楚妹郑荣忠刘志森 
【当事人-公司】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茂荣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宇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谢浩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蒋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茂荣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宇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谢浩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蒋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茂荣张宇霆谢浩强蒋艳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楚妹;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森 
【被告】郑荣忠 
【本院观点】林楚妹与郑荣忠就涉案房产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拆迁安置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照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申请再审中止执行(执行中止)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既判力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审法院在执行案外人陈达成(申请执行人)与郑荣忠(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2016)粤0305执1932号案]过程中,于2017年2月21日查封了涉案房产。林楚妹提出执行异议,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粤0305执异54号执行裁定,以林楚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为由,裁定驳回了林楚妹的异议申请。林楚妹遂于2017年7月18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原审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7)
情人节送女友祝福语粤0305民初12786号民事判决:1.撤销(2017)粤0305执异54号执行裁定;2.停止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3.驳回林楚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外人陈达成不服(2017)粤0305民初12786号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8)粤03民终2227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无法核实林楚妹向刘志森转账支付的300万元即为涉案房产房款,林楚妹主张其于查封前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产依据不足,并判决: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2786号民事判决;2.驳回林楚妹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南山区大冲旧村村民住宅房物业拆迁安置转让协议》、《拆迁安置转让协议》、银行交易记录、《代付款声明》、《大冲村民回迁自主A区物业抽签结果登记表》、《收款收据》、《交房确认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林楚妹与郑荣忠就涉案房产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拆迁安置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照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128号生效判决已认定,林楚妹已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涉案房产现已具备办理房地产证书的条件,而郑荣忠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涉案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构成违约,林楚妹
有权要求郑荣忠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该房产目前处于被查封状态,故须待涉案房产解除查封后才能继续履行合同,林楚妹亦主张待涉案房产解除查封后再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事宜,本院予以准许。待涉案房产解除查封后,华润置地公司应为郑荣忠办理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书,郑荣忠取得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书后应协助林楚妹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林楚妹名下。郑荣忠取得房地产证书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应按照郑荣忠与华润置地公司之间的约定处理,林楚妹也同意先行垫付应由郑荣忠承担的税费。涉案房产由郑荣忠名下过户至林楚妹名下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林楚妹自愿承担,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林楚妹明确放弃第四、五项上诉请求,放弃主张滞纳金及确认房产归林楚妹所有,关于原审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物业服务合同,因其已入住涉案房产,故无需主张该请求。此系林楚妹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鉴于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已发生变更,本院根据新情况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    二、待涉案房产解除查封后,原审第三人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郑
荣忠办理房地产证书【相关税费按郑荣忠与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约定承担】;    三、被上诉人郑荣忠于取得房地产证书的当日协助上诉人林楚妹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上诉人林楚妹名下(相关税费由林楚妹承担);    四、驳回上诉人林楚妹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6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上诉人郑荣忠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64元由被上诉人郑荣忠承担,上诉人林楚妹已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郑荣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6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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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3 19: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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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    2010年3月31日,郑荣忠(丙方)与华润置地公司(乙方)及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旧村改造项目村民物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同号:C2-198),约定:丙方可获得回迁补偿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共计933.315平方米,丙方自选户型为A区住宅建筑面积760平方米,包括B1户型1套、C户型1套、D户型3套、E户型2套;包括回迁自住区A区760平方米、B区80平方米,A区包括两套
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房产;全部回迁补偿物业由乙方按照回迁补偿物业交付时深圳市政府的相关政策、流程和时间办理回迁补偿私人物业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并按套办理;及其他内容。该协议附件“深圳市大冲旧村改造村民物业状况及补偿汇总表”显示回迁自助区A区的C户型为三房二厅二卫,建筑面积约125平方米。林楚妹提交的《大冲村民回迁自主A区物业抽签结果登记表》显示,2014年12月25日,郑荣忠抽签抽得涉案房产。    2015年2月8日,林楚妹(受让人,乙方)与刘志森(转让人,甲方)签订《南山区大冲旧村村民住宅房物业拆迁安置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甲方所有的、南山区大冲村村民住宅物业,建筑面积125平方米或100平方米(手写)物业(若面积存在差异,转让价款多退少补),每平方米单价20400元,转让总价380万元,定金50万元,在订立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在本协议签订日2014年8月6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50万元,第三笔款100万元在2015年2月18日前付给甲方,2015年3月5日前付给甲方30万元,余款100万元在2015年6月1日前付给甲方,及其它内容。庭审中,林楚妹陈述,郑荣忠与刘志森系亲戚关系,郑荣忠曾委托刘志森于2015年2月8日与林楚妹签订上述预约合同并委托刘志森代收款。刘志森在庭审后发表质证意见称,林楚妹基于对刘志森的信任,希望刘志森从中撮合购买郑荣忠名下的房产,故刘志森与林楚妹签订上述协议,后郑荣忠同意出售涉案房产给林楚妹,林楚妹、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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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忠于2015年7月1日另行签订《拆迁安置转让协议》,上述协议已被林楚妹、郑荣忠签订的《拆迁安置转让协议》取代。    林楚妹提交了多份《银行交易记录》,拟证明其已支付涉案房产的购房款共计380万元。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林楚妹于2014年7月29日支付刘志森20万元,于2014年7月31日分两笔支付刘志森合计35万元,江瑞茵于2014年7月31日支付刘志森45万元,林楚妹于2014年10月30日支付刘志森20万元,张婷于2014年11月3日支付刘志森10万元,林月叶于2014年11月7日分三笔支付刘志森合计20万元,林楚妹于2015年2月17日分两笔支付郑荣忠合计80万元,林楚妹于2015年3月2日支付刘志森5万元;林楚妹于2015年3月3日支付刘志森10万元,林楚妹于2015年3月5日支付刘志森14万元,林楚妹于2015年3月7日支付刘志森21万元,林楚妹于2015年5月27日分五笔支付刘志森合计30万元,林楚妹于2015年6月15日支付刘志森70万元,以上共计380万元。林楚妹提交了江瑞茵、张婷、林月叶的《代付款声明》,拟证明该三人向刘志森支付的款项系代林楚妹支付涉案房产的房款。刘志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    2015年7月1日,林楚妹与郑荣忠签订《南山区大冲旧村村民住宅房物业拆迁安置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安置转让协议》),约定内容包括:郑荣忠向林楚妹转让其所有的大冲村村民住宅物业,物业住宅房号为8栋A座37楼A户,住宅面积为12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价格为30400元,转让总价为38
0万元;郑荣忠承诺涉案房产系商品房,不存在任何瑕疵,可办理正式的商品房房产证。付款期限及方式为,定金150万元在订立本合同前已分两次转账支付,且郑荣忠收到定金后本合同生效;本协议签订后,林楚妹于2015年2月17日前向郑荣忠支付第三笔转让款80万元;林楚妹于2015年3月22日前向郑荣忠支付第四笔转让款50万元;林楚妹于2015年5月22日前向郑荣忠支付第五笔转让款30万元;林楚妹于2015年6月15日前向郑荣忠支付最后一笔转让款70万元;该补偿物业按规定暂时只能登记在郑荣忠名下,若林楚妹拟将涉案房产登记在林楚妹名下,郑荣忠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郑荣忠应当在涉案房产允许办理合同更正和房地产过户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并协助林楚妹办理物业更名、过户至林楚妹的手续,及其它内容。    林楚妹提交了《收款收据》拟证明郑荣忠于2015年7月1日向林楚妹出具《收款收据》,载明:现收到林楚妹交来大冲城市花园8栋A座37楼A户住宅房房款380万元,该房款已于2015年6月15日全部付清。林楚妹提交的《交房确认书》显示,2015年7月1日,郑荣忠将涉案房产交付给林楚妹使用。林楚妹提交了钥匙、门禁卡、照片,用以证明林楚妹已于2016年实际入住涉案房产。刘志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确认。刘志森陈述其代收的购房款均以现金方式全部转入郑荣忠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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