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电力调度规程调度管理
电力调度规程调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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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节  调度管理机构
第9条猜灯谜大全及答案  湖南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区(市、州)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设立与其相适应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专业部门或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10条  经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并入湖南电力系统,水电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地区,其地调应设置水电调度管理专责。
第11条  省调、地调、县调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第2.2节  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第12条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3条  省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并实施对地调的调度管理及考核办法。
    2、主持制定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3、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合同或协议组织发、供电。
    4、针对湖南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系统的反事故演习。
    5、对湖南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进行归口管理.
    6、组织编制和执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参加华中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指导、协调各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
    7、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湖南电力系统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月度发、供电调度计划,制定、下达和调整湖南电力系统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8、指挥实施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运行时)和调压。
    9、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异常及事故处理。
    10、负责划分地调的调度管辖范围;每年3月底前公布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明细表。
    11、编制调度管辖内的新(改、扩)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参加湖南
电力系统与外省电力系统联网方案的制定;参与组织系统新工程、新设备投产有关接入系统的工作。
    12、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lol猴子出装限电序位表,报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3、负责水库流域优化调度、水库联合优化调度和水火电联合优化调度;参与协调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14、参加系统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5、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省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16、负责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厂(站)的命名和设备编号。
    17、行使上级批准(或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4条  地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度管理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2、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6、少帅片尾曲根据省调的指令进行调峰、调频、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7、国庆寄语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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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负责划分本地区所辖县调的调度管辖范围.
    9、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0、负责实施本地区电力系统和所辖县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地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第15条  县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县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县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
    2、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县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3、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
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4、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调频、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县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5、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6、负责实施本县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7、负责本县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第16条  调度对象的主要职责:
    1、执行调度指令,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2、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设备异常运行情况,并按调度要求上报运行信息。
    3、自行处理本规程规定可以自行处理的事项.
    4、执行电力系统重大事件汇报制度。
    5、按照值班调度员的要求,实施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防范措施。
    第2.3节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第17条  并入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第18条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湖南电力系统内除华中网调调度管辖以外的下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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