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常见违法行为汇总(附案例)
餐饮店常见违法⾏为汇总(附案例)
餐饮门店⾯临哪些⾏政监管法律风险?
1
红雪莲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员从事接触直接⼊⼝⾷品的⼯作的(包括健康证明已过期的)
案例:
某局对位于安顺的喜某乐⾃助⽕锅烤⾁店进⾏检查时,发现该店⽆有效健康证明的⼈员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该局对该⽕锅店的处罚如下:给予警告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四⼗五条第⼀款:“⾷品⽣产经营者应当建⽴并执⾏从业⼈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政部门规定的有碍⾷品安全疾病的⼈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品的⼯作” 。
第四⼗五条第⼆款:“从事接触直接⼊⼝⾷品⼯作的⾷品⽣产经营⼈员应当每年进⾏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可上岗⼯作”。
第⼀百⼆⼗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吊销许可证:(六)⾷品⽣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政部门规定的有碍⾷品安全疾病的⼈员从事接触直接⼊⼝⾷品的⼯作”。
2
经营者未取得⾷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虽然取得⾷品经营许可证但过有效期的),或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件,或者未按规定建⽴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案例:
某饭店从2017年10⽉份以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主要提供正餐服务(中餐和晚餐)。经过加⼯后以正餐形式提供给前来该店的消费者⾷⽤。该饭店按照消费者通过菜单指定菜名进⾏加⼯制作,并按照菜单标明的价格收费。该饭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以来,只办理了营业执照,⼀直未申请办理⾷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贵州省⼩餐饮登记证。
并且,该饭店未建⽴完整的进货台账。某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处⼈民币叁仟元。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品⽣产经营许可从事⾷品⽣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品添加剂⽣产许可从事⾷品添加剂⽣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以及⽤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倍以上⼆⼗倍以下”。
第⼀百⼆⼗六条第⼀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吊销许可证:(三)⾷品、⾷品添加剂⽣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件,或者未按规定建⽴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3
未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案例:
案例:
某地的谢记餐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于2019年7⽉16⽇被某烟草专卖局查获。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处⼈民币贰佰元。
法律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产、销售、进出⼝依法实⾏专卖管理,并实⾏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2)《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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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穿戴清洁的⼯作⾐、帽、⼝罩正在餐馆从事餐饮服务的
显示器闪烁
案例:
电脑无线网络设置某局执法⼈员在检查时,发现惠⽔县某⽺⾁粉店的经营者未穿戴清洁的⼯作⾐、帽、⼝罩正在店内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贵州省⾷品安全条例》第四⼗七条第⼀款(六)项的规定。该局对其处罚如下:⼈民币200元。
法律依据:
健康饮品《贵州省⾷品安全条例》第四⼗七条第⼀款(六)项规定:“⾷品摊贩的⽣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从业⼈员保持个⼈卫⽣,制作、销售直接⼊⼝⾷品时,穿戴清洁的⼯作⾐、帽、⼝罩。”
5
采购或者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原料的
案例:
某局对某饮⾷店进⾏检查,对饮⾷店采购的⾷品—散装的⽶⽪进⾏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笨甲酸及钠盐项⽬不符合《⾷品安全国家标准⾷品添加剂使⽤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饮⾷店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五⼗条第⼀款的规定。鉴于该饮⾷店已向⽶⽪批发商和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复印件,该《检验报告》显⽰所检验项⽬合格,同时该饮⾷店登记了进货检验记录本,履⾏了进货检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某局对该饮⾷店免予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五⼗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过程,公⽰⾷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西安旅游景点大全第⼀百⼆⼗五条第⼀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五倍以上⼗倍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吊销许可证:(四)⾷品⽣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原料、⾷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
第⼀百三⼗六条:“⾷品经营者履⾏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品不符合⾷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造成⼈⾝、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品的
⽣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品的
案例:
消费者吴某到钟⼭区某⾯馆吃⾯,吃了⼏⼝后发现蘸⽔⾥⾯有蜈蚣,店家协商不成后拨打某局,执法⼈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已经销毁,但消费者保留异物照⽚,⾯馆认可消费者到该店买到混有异物的⾷品。该⾯馆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三⼗四条第⼀款“第三⼗四条禁⽌⽣产经营下列⾷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品、⾷品添加剂” 。该局经现场调解⾯馆赔偿消费者660元,并对⾯馆作出如下处罚:⽴即改正违法⾏为并处⼈民币52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百⼆⼗四条第⼀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倍以上⼆⼗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品、⾷品添加剂” 。
7
超过经营范围或者、超限量使⽤⾷品添加剂的
案例:
某局对某包⼦店进⾏抽样,采取了改包⼦店⽣产加⼯的⽟⽶窝窝头,经某检测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项⽬不和GB2760—2014《⾷品安全国家标准⾷品添加剂使⽤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该包⼦店涉嫌超经营范围使⽤⾷品添加剂甜蜜素的⾷品的⾏为。该局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和第⼀百⼆⼗四条第⼀款只规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三⼗四条的规定:“禁⽌⽣产经营下列⾷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品添加剂的⾷品”。死机原因
《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百⼆⼗四条第⼀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倍
以上⼆⼗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品添加剂的⾷品”。
8
掺⼊⾮⾷品原料⽣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的
案例:
某局对某餐馆进⾏⾷品安全快速检验,在陈某经营的狗⾁汤经过现场检测时,指⽰呈阳性,并在经营场所的冰箱上沿发现⼀代,现场称重451克。某检测中⼼出具的检验报告显⽰,该狗⾁汤中检测出蒂巴因,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作出如下处罚:吊销《⾷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三⼗四条的规定: “禁⽌⽣产经营下列⾷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品原料⽣产的⾷品或者添加⾷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体健康物质的⾷品,或者⽤回收⾷品作为原料⽣产的⾷品”。
《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县级以上⼈民政府⾷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品安
《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县级以上⼈民政府⾷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案侦查。”
9
⽣产经营不合格⾷品的
案例:
某⾷品公司⽣产的预包装⾷品“辣⼦鸡”,经过检验,该⾷品不合格项⽬是菌落总数超过《⾷品安全国家标准熟⾁制品》的限量规定,该⾷品公司对抽样检验没有异议。该⾷品公司⽣产经营的不合格辣⼦鸡的⾏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三⼗四条第⼀款之规定。该局作出如下处罚:
(1)⼈民币五万元;
(2)没收不合格⾷品辣⼦鸡112盒;
(3)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百⼆⼗四条第⼀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倍以上⼆⼗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产经营致病性微⽣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物毒素、重⾦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品、⾷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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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具等污染的⾷品的
案例:
某局执法⼈员查看⽹上转载⼀段关于某莱⼠违规经营⾷品的视频,该⾷品内容为该店⼀个服务⼈员⽤销售⾷品的⼯具家去垃圾后有⽤于夹取直接⼊⼝的⾷品销售的,随后该局执法⼈员⽴即进⾏调查,初步核实⽹上所载的视频内容属实。该局要求某莱⼠餐厅进⾏停业整顿,并处⼈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三⼗三条第⼀款:“⾷品⽣产经营应当符合⾷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七)直接⼊⼝的⾷品应当使⽤⽆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品⽣产经营⼈员应当保持个⼈卫⽣,⽣产经营⾷品时,应当将⼿洗净,穿戴清洁的⼯作⾐、帽等;销售⽆包装的直接⼊⼝⾷品时,应当使⽤⽆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具和设备”。
第三⼗四条:“禁⽌⽣产经营下列⾷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具等污染的⾷品、⾷品添加剂”。
第⼀百⼆⼗五条第⼀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五倍以上⼗倍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吊销许可证:(⼀)⽣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具等污染的⾷品、⾷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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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品的,或者⽣产经营转基因⾷品未按规定进⾏标⽰的
案例:
某餐饮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品,同时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的情况下使⽤转基因⾷⽤油。该餐饮公司⾏为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三⼗四条第⼀款之规定和第六⼗九条之规定。贵州某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民币叁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百⼆⼗四条第⼀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倍以上⼆⼗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产经营标注虚假⽣产⽇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品、⾷品添加剂”。
第⼀百⼆⼗五条第⼀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五倍以上⼗倍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吊销许可证:(三)⽣产经营转基因⾷品未按规定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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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超过保质期的⾷品原材料的
案例:
贵州某局执法⼈员对普安县青⼭某桥⽒餐厅进⾏检查时,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下列超过保质期的⾷品原料:魔法鸡块10袋(保质期为12个⽉);霸王⽕鸡条1袋(保质期18个⽉)等。该局对餐厅使⽤不好错保质期的⾷品原材料的⾏为,进⾏如下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品原料;处以⼈民币伍仟元整。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三⼗四条的规定:“禁⽌⽣产经营下列⾷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三)⽤超过保质期的⾷品原料、⾷品添加剂⽣产的⾷品、⾷品添加剂”。《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百⼆⼗四条第⼀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货值⾦额⼀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额⼗倍以上⼆⼗倍以下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超过保质期的⾷品原料、⾷品添加剂⽣产⾷品、⾷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品、⾷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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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签的预包装⾷品、⾷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品安全法》规定的⾷品的
案例:
某局执法⼈员对青⼭镇某⽺⾁汤锅进⾏⽇常检查时,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在其经营场所内查到165瓶雪花啤酒未标明⽣产⽇期,规格:500ml/瓶。该局执法⼈员请⽰主管领导后对涉案物品进⾏了扣押。执法⼈员在调查过程中要求该店提供进货凭证,该店未能提供。该局认为门店销售未标明⽣产⽇期的啤酒的⾏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六⼗七条第⼀款:“预包装⾷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产⽇期”。对该店处罚如下:没收未标明⽣产⽇期的雪花啤酒165瓶;处⼈民币壹仟元。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百⼆⼗五条第⼀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
⽤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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