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国旗与杨旭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春酒读后感【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9
【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45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静
【审理法官】张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虎国旗;杨旭宏
起步走会议记录格式范文【当事人】虎国旗杨旭宏
【当事人-个人】虎国旗杨旭宏
【代理律师/律所】林星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春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星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春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星辰李春澎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虎国旗
【被告】杨旭宏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虎国旗的银行转账凭证中记载的备注内容为其自行添加,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就借贷关系达成一致。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就涉案款项是否达成借贷合意。
【权责关键词】好车主信用卡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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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就涉案款项是否达成借贷合意。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审理情况,认定在案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合意,理由如下:第一,根据虎国旗提交的证据,本院无法认定涉
案款项系在案双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第二,根据涉案款项的流转时间、中科公司和安徽中晨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的股东结构、股权构成以及双方陈述等,能够确认双方存在较多商业往来,涉案款项发生于双方商业往来过程中,该款的最终名目又为增资款;第三,考虑到涉案款项最终进入中科公司的账户。故一审裁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虎国旗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虎国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虎国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3:27: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虎国旗为北京盛世八方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杨旭宏为安徽中晨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2018年3月26日,北京盛世八方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晨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原股东处收购100%股权,成为中科公司的股东,北京盛世八方科技有限公司为大股东。 2019年1月16日,虎国旗向杨旭宏索要银行
账户,杨旭宏提供了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同日,虎国旗向杨旭宏的账户汇款20.5万元,并备注“杨旭宏出借款期限一年”。同日,杨旭宏收到20.5万元后转入杨旭宏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同日,杨旭宏将20.5万元从建设银行账户取出后存入安徽中晨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日,该公司收到20.5万元后转入中科泰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同日,转账完成后,杨旭宏用告知虎国旗“股本金已转中科泰格”。 2021年6月28日、9月14日,虎国旗通过索要前述20.5万元。 庭审中,杨旭宏称其收到的20.5万元系虎国旗的投资款,只是借用了杨旭宏的账户及安徽中晨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虎国旗对此不认可,称增加投资是股东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另外,款项汇入杨旭宏的账户后,杨旭宏如何使用不影响借贷关系。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烤肉店
【二审上诉人诉称】虎国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杨旭宏偿还虎国旗借款本金及利息20500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称“虎国旗的银行转账凭证中记载的备注内容为其自行添加,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就存在借贷关系达成一致”与事实不符。2018年底,中科泰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在年终审计时发现公司出现了大额的亏损,原因是所有高管的支出均严重超标,为降低亏损额,增强股东的责任感,2019年1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北京盛世八方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中
晨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等比增加50万股资,其中北京盛世八方科技有限公司增资29.5万元,安徽中晨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增资20.5万元。双方达成增股合意后,杨旭宏向虎国旗借款20.5万元。2019年中科公司的股东为北京盛世八方科技有限公司(股权59%)、安徽中晨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41%)。虎国旗享有北京盛世八方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对中科公司穿透持股为23.6%;杨旭宏享有安徽中晨智联科技有限公司75%的股权,对中科公司的穿透持股比例为30.75%,杨旭宏的收益额大于虎国旗的收益额。2019年虎国旗任中科公司的董事长,杨旭宏为中科公司的副董事长,二人均不是该公司法人,在职位上,二人几乎平级。因此不存在判决书中所称虎国旗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从上述情形可以看出,等比增资只会增大杨旭宏的收益,若虎国旗和杨旭宏之间不是借款关系,增资结果只会增长杨旭宏的实际收益,对虎国旗毫无利益。一审判决书称“虎国旗为了挽留杨旭宏就称由他代安徽中晨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从盈利中收回”。虎国旗认为,杨旭宏的答辩存在如下疑点,却没有引起法官的重视。第一,杨旭宏称增资决定由虎国旗提出,若杨旭宏不同意增资,或认为应当由虎国旗负责全部增资,虎国旗只需要和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或者协议撤回增资决定即可,为何一定要履行完增资行为。第二,虎国旗和杨旭宏在2018年才相识,虎国旗何必要为可有可无的“增资行为”表现挽留之意,一定要为杨
旭宏出自20.5万元。综合上述情形,虎国旗认为,一审法院在杨旭宏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形之下,相信了杨旭宏的一篇说辞,反而对双方具有明显证据的借款关系不予认可。并且,一审法院并未说明虎国旗与杨旭宏之间属于何种债权关系,说理部分也不能让虎国旗信服。
虎国旗与杨旭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45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虎国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星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写大人童心未泯的句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旭宏。
审理经过 上诉人虎国旗因与被上诉人杨旭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4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虎国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杨旭宏偿还虎国旗借款本金及利息20500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称“虎国旗的银行转账凭证中记载的备注内容为其自行添加,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就存在借贷关系达成一致”与事实不符。2018年底,中科泰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在年终审计时发现公司出现了大额的亏损,原因是所有高管的支出均严重超标,为降低亏损额,增强股东的责任感,2019年1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北京盛世八方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中晨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等比增加50万股资,其中北京盛世八方科技有限公司增资29.5万元,安徽中晨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增资20.5万元。双方达成增股合意后,杨旭宏向虎国旗借款20.5万元。2019年中科公司的股东为北京盛世八方科技有限公司(股权59%)、安徽中晨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41%)。虎国旗享有北京盛世八方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对中科公司穿透持股为23.6%;杨旭宏享有安徽中晨智联科技有限公司75%的股权,对中科公司的穿透持股比例为30.75%,杨旭宏的收益额大于虎国旗的收益额。2019年虎国旗任
中科公司的董事长,杨旭宏为中科公司的副董事长,二人均不是该公司法人,在职位上,二人几乎平级。因此不存在判决书中所称虎国旗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从上述情形可以看出,等比增资只会增大杨旭宏的收益,若虎国旗和杨旭宏之间不是借款关系,增资结果只会增长杨旭宏的实际收益,对虎国旗毫无利益。一审判决书称“虎国旗为了挽留杨旭宏就称由他代安徽中晨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从盈利中收回”。虎国旗认为,杨旭宏的答辩存在如下疑点,却没有引起法官的重视。第一,杨旭宏称增资决定由虎国旗提出,若杨旭宏不同意增资,或认为应当由虎国旗负责全部增资,虎国旗只需要和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或者协议撤回增资决定即可,为何一定要履行完增资行为。第二,虎国旗和杨旭宏在2018年才相识,虎国旗何必要为可有可无的“增资行为”表现挽留之意,一定要为杨旭宏出自20.5万元。综合上述情形,虎国旗认为,一审法院在杨旭宏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形之下,相信了杨旭宏的一篇说辞,反而对双方具有明显证据的借款关系不予认可。并且,一审法院并未说明虎国旗与杨旭宏之间属于何种债权关系,说理部分也不能让虎国旗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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