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旗、李洪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8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61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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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王彬郭林慧李晓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国旗;李洪多;王月美
【当事人】张国旗李洪多王月美
【当事人-个人】张国旗李洪多王月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国旗
【被告】李洪多;王月美
【本院观点】张国旗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说明相关转款系用于偿还本案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违约金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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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借款本金数额应如何认定?2.张国旗是否已偿还全部借款? 一、关于涉案借款本金的认定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李洪多依据张国旗出具的借据提起本案诉讼,张国旗抗辩称仅收到44000元,其余6000元为砍头息。虽然李洪多向张国旗的转账仅为44000元,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明显可以看出,借条除了该44000元转账外还包含有其他经济往来的汇总,而且双方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无论是按照月息2分还是3分计算,借期内均不可能产生6000元的利息,故本院对张国旗关于6000元是砍头息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二、关于张国旗是否已经足额偿还借款的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二审中,张国旗提交向李洪多的转账凭证八张,李洪多逐笔说明了接收相关转账的原因
并提交双方的聊天和李洪多向张红旗的转账记录,根据双方二审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说明双方除了涉案借款外,还存在信用卡刷卡及其他其他经济往来。张国旗提交的转款均发生在2020年5月份之前,在2020年5月26日李洪多与张国旗的通话录音中,张国旗还对欠李洪多25000元予以认可,双方还对还款期限进行约定,8月18日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张国旗自称本来六月份计划还款1万元结果没挣到钱,张国旗另提出要求让李洪多再缓缓,而在此之后张国旗未向李洪多支付过款项,相关证据可以说明张国旗欠付李洪多借款的事实,并且如果张国旗偿还借款而未收回借条的可能性也较低。综上本院认为,张国旗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说明相关转款系用于偿还本案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张国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张国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11:27:31
世界遗产有哪些张国旗、李洪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秋节祝贺语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民终6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美,系张国旗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多。
原审被告:王月美。电脑设置自动关机
上诉人张国旗因与被上诉人李洪多,原审被告王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豫1323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国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上诉费用由李洪多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因上诉人出差在外地没有赶回来出庭,导致一审未能查明事实,进而错误判决。2018年5月19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50000元,可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当时只转给上诉人44000元,扣除了4个月利息(砍头息6000元,按月息3分计算)(详见上诉人银行转账记录),后上诉人分多次偿还被上诉人借款及利息共计87000元(详见转账记录)(其中按被上诉人要求转到其妻子郭丹×××元、银行卡上20000元),上诉人早已超额还清欠被上诉人的借款,被上诉人抽借据,可是被上诉人以月息3分计算说上诉人没有还清借款为由不给借条,后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至一审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因上诉人有事外出没能到庭举证,一审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情况,撤销一审判决。
李洪多辩称,本案借款不存在所谓砍头息。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不可能扣下四个月利息。上诉称的还款情况不属实,被上诉人不知道。
李洪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国旗偿还李洪多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至利息以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8年
nba名人赛名单7月20日起至偿清之日至以2万元本金为基数以月息2分计算);2.判令王月美共同承担债务;3.张国旗、王月美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9日,张国旗因公司开支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洪多借款5万元,李洪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国旗转账44000元,剩余借款通过现金的方式交付给张国旗,张国旗向李洪多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借据今借到李洪多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按指印)整大写50000元(按指印)整。借款用途:公司开支利率:月息2分。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7月19日,到期本息全部还清。到期不还自愿承担违约金元(未约定)。借款人:张国旗(按指印)身份证号41xxx31住所地帝景天成2-1-703电话186××某某某某某某,借条下方备注7月清3万”。2018年6月4日张国旗与王月美登记结婚。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国旗向李洪多借款,有其给李洪多出具的借据为证,李洪多、张国旗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洪多可以随时向张国旗主张还款,在李洪多向张国旗催要后,张国旗理应及时偿还,现李洪多持借据要求张国旗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洪多要求王月美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之规定,该笔债务发生在张国旗、王月美婚姻登记之前,李洪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且王月美事后亦未进行追认,对李洪多该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国旗、王月美经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关权利的放弃,但不影响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及确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国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洪多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洪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张国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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