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法律实务案例
案例(企业环境法律实务)
1、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案情:梁某在未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与2004年6月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冲顺德市论教镇北海路段搬迁至该镇新塘工业区顺路1号,并增设了8台切割机、1台磨粉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建任何环保设施即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顺德市环保局在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2005年6月28日作出了顺环罚字〔2005〕037号“行政处罚书”,认定梁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对梁某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梁某不服,遂于2005年7月10日向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消处罚决定。
问题:顺德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地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应用)四川省某县石羊造纸厂、天池造纸厂、麒麟化工厂均处于丝绸厂取水源的上游,两造纸厂和化工厂的废水和生产芦酊废水未经任何处理,全部大量排入江河,致使下游河段的丝绸厂的取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水质无法达到国家丝绸用水的标准要求,给丝绸厂造成经济损失30余万元经丝绸厂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审理期间,县环境监测站
受委托分别于1994年8月,1995年3月两次采样检测。结果表明:石羊厂、天池厂、麒麟厂三厂排放的大量污水与废水,其各项指标均超过《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属超标排放。检测结果出来后,石羊厂决定停产;天池厂停产治理;化工厂的芦町车间已完全停产并决定不再生产。至此三污染源全部消失。后经法院调解,四厂达成协议,由石羊厂、天池厂麒麟厂共同赔偿丝绸厂的经济损失。
问题:法院的审理是否可以依据四川省的标准?
3、(污染事故应急与预防)2003年岁末,发生在重庆市开县的天然气井喷事故是世界天然气开采史是一次惨重的事故,200多个无辜村民明丧黄泉。事故发生后,钻井公司并没有立即,也就是在第一时间里通知当地政府,井喷发生在12月23日晚上9点55分,但开县政府接到钻井队的报告已经是当日晚11点25分延误了一个半小时。井喷之后,当地空气中的硫化氢浓度是逐渐上升的,很多人是在井喷发生几个小时之后才中毒死去的。如果当地政府能即使接到报告,有组织地疏散撤离众,使他们能够及时逃离污染事故现场,也许有些死亡就可以避免,也许这次事故就不会造成这么多人罹难。
问题:环境法律、法规对企业应急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4、案例问答(关于举证责任与免责的问题)
(1)某年夏天,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王某的农作物缺水,王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王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B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其行为违法与否,不影响民事责任的确定T
梦见爬山辽国是现在的哪里C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王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T/?
D农民王某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E化肥厂如否认自己侵权,必须负举证责任T
F化肥厂如能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没有超标,可免于承担责任
J王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T皮蛋瘦肉粥的简单做法>女人的心声
(2)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利用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5、案例
案情:某化工厂购买了一批剧毒化学品原材料。因到货时间在晚上,为此厂领导决定将这批化学品原材料暂时堆放在工厂大院内的空地上,待第二天再行入库。但是,当晚该厂发生了盗窃案,小偷将堆放院内的三桶化学品原材料偷走后,为了得到外包装非常精美的塑料桶而将桶内的剧毒化学品倒入附近的一条河流中,造成河流下游发生了大规模水污染事故,导致供50万人饮水的自来水厂暂时关闭和河流养殖的鱼类大量死亡。由于小偷尚未抓获,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化工厂赔偿损失并负责治理水污染。
问题:该案小偷是否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在该案小偷未抓获之前,某化工厂是否应当对水污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①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为过失,一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另一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行为人并不知道桶内物质为有毒物质,其行为不具有主观过失,故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②该案中化工厂应当承担责任,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如果损害是完全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本案中第三人并非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化工厂作为剧毒化学品原材料的所有人,保管人对有毒化学品原材料保管不善,因而遭第三人获取后丢弃,抛洒造成环境污染,此时,根据2003我心永恒原唱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应当由所有人、保管人和第三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在本案中第三人尚未抓获前,化工厂应当对水污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6、案情:2004127日,两艘外籍集装箱船在珠江口水域相撞,其中一艘燃油仓破裂,
450吨重油漂向大海,在海上形成一条长9海里的油带。折射我国船舶碰撞最大的一次溢油事故,为此广东海事局尽力清除油污,以确保附近海域清洁。
问题:请结合本案分析有关海洋污染损害防治的法律制度。
答:制定应急预案,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防止事态扩散。
7200358日,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东华完小周晓琪等86名同学在寝室中被室外袭来的刺鼻气味熏倒,出现呼吸困难,头晕、乏力、干腹痛等不良症状。事后经查是距离学校仅200米远的安化县梅城镇卫生纸厂排放的有毒气体所导致。该厂以木片为原料违法化学制浆,使用蒸球进行蒸煮生产,排放的含有硫化氢的废水及有机废气经过下水道逸入学生宿舍区,导致这起污染事件。
问题:请问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该厂违法排污行为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认定犯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另外,该厂的生产工艺设备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工艺设备,---卷发器的用法
7200057日,12岁的郝某和两名同学在垃圾坑里捡了个内装液体的针剂瓶,出于好奇,他们将液体点燃,造成其中一位同学被烧伤。经查明郝某点燃的液体是北京某制药厂废弃的,属于危险废物。几年来,该厂将生产中的废物及生活垃圾交给未持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也未接受专业培训的当地农民吴某运输。制药厂并未给吴某指定废物倾倒地点,吴某即将废物倾倒在事发地垃圾坑内。
问题:该案制药厂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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