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蒲城县“3.6”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事故的...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蒲城县“3.6”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事故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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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陕安委办发[2009]13号
【施行日期】2009.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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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蒲城县“3.6”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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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安委办发〔2009〕13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月6日下午5时许,蒲城县坡头镇路家村五组村民路兴有雇用富平县老庙镇曹家村村民党金良(男,现年39岁)、张麦仓(男,现年40岁)在路家村外一处废弃空院内非法生产爆竹,配药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两人当场死亡。
  经调查,造成这起非法生产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党金良、张麦仓在配药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违规操作。间接原因:一是事主路兴有私自组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二是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本辖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不力,排查不细,措施不到位。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渭南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蒲城县人民政府对《关于对坡头镇路家村路兴有烟花爆竹非法生产“3.6”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并对当事人路兴有进行了刑事追究,对7名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责令坡头镇党委、政府、县花炮局、县花炮联合执法大队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3月17日和26日,省安全监管局督查组两次在蒲城检查时,发现坡头镇、荆姚镇及兴镇等地区仍有多处黑窝点和工区进行非法生产,现场安全隐患严重,暴露了蒲城县政府仍然存在 “打非”责任未落实,相关部门监管措施不力的问题。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力度。各市(区)要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一次 “打非”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非法生产经营事故。加强对合法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高温、雷雨季节停产的规定,查处 “三超一改”行为。对安全隐患较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限期进行改造,直至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县,一要对未列入工厂化改造的工区坚决予以拆除,不留隐患。二要对参加工厂化改造的工区落实停产改造的规定,发现违规生产的工区取消其工厂化改造资格,并没收非法产品、原料及生产工具。
意识形态广告  二、20227星连珠天象进一步明确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责任。要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政府及村组和驻村干部及安全监督员的作用。按照《条例》及《〈条例〉处罚暂行规定》,把非法生产严重的地区作为本次专项行动重点,进行认真排查,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蒲城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事故的查处力度。一要依法追究“3.6”非法生产事故业主的刑事责任。二要追根溯源,倒查原材料购买来源,切断非法生产源头。三要追查非法产品销售去向,切断非法产品的销售渠道。四要严防同类非法生产事故反复发生。五要追究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请各市(区)及三个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县将本次开展打击非法生产及隐患排查情况,于4月底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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