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艳、梁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艳、梁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4 
【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56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那卓陈兴田宋刚 
【审理法官】那卓陈兴田宋刚 
【文书类型】广州美食判决书 
【当事人】周艳;梁敏;闫海江;孙学凡 
【当事人】周艳梁敏闫海江孙学凡 
【当事人-个人】周艳梁敏闫海江孙学凡 
【代理律师/律所】王卓莹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卓莹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卓莹 
【代理律所】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周艳 
【被告】梁敏;闫海江;孙学凡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周艳主张其与被上诉人梁敏、闫海江之间系合伙关系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案涉35万元款项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应驳回被上诉人偿还借款诉讼请求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  报考二级建造师的条件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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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周艳主张其与被上诉人梁敏、闫海江之间系合伙关系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案涉35万元款项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应驳回被上诉人偿还借款诉讼请求的问题。梁敏、闫海江主张周艳偿还借款15万元,并提供了周艳出具的借条;周艳主张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借条是在梁敏、闫海江称其女婿王xx在北京被扣押、需要50万元解封而向其索要15万元借条的情况下签字的;梁敏、闫海江对之前向周艳投资过款项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周艳向梁敏、闫海江返还20万元后并出具15万元借条的行
为,能够表明双方已认可将案涉款项15万元转化确认为借款,周艳应承担偿还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周艳偿还梁敏、闫海江借款15万元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周艳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周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周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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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3 20:11: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二原告为夫妻关系,二被告共同生活但并非夫妻关系。原告闫海江与被告周艳自2016年3月15日开始共同合作经营一家物流公司,名为沈阳海沃物流有限公司,约定原告闫海江投资35万元。自2016年2月28日开始,原告经被告周艳指示陆续向二被告账户内转款,共计35万元。此后,被告陆续返还给原告20万元。2021年6月10日,被告周艳向二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记载为周艳借到出借人闫海江、梁敏人民币15万元。二原告持借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
述,借条、付款凭证、合作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关于本案二被告是否应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问题。根据原、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合作协议和借条,可以证明二原告与被告周艳之间确实存在合伙合作关系,原告已完成出资。根据原、被告庭审确认,被告已返还二原告20万元。2021年6月10日,被告周艳为二原告出具借条,因二原告未提供借条出具期间的转账流水,故该行为应认定为二原告与被告周艳经对账后确认的欠款,被告周艳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周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且庭审期间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答辩权利,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庭审期间,被告孙学凡表示二原告与被告周艳之间的合伙行为与其无关,其仅在物流公司帮忙,不实际参与经营。二原告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孙学凡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故被告孙学凡不应承担二原告主张的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周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梁敏、闫海江借款1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梁敏、闫海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被告周艳承担。(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二审中,上诉人周艳提供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海沃物流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决定、合作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证明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不是借贷关系;第二组证据是周艳与梁敏之间的聊天记录、孙学凡与王xx(案外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不是借贷关系,双方案涉款项是投资款。被上诉人梁敏、闫海江的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对营业执照、合作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上诉人夫妻曾经向上诉人所创办的公司投资过,但不能证明案涉15万元款项是投资款;第二组证据,孙学凡与王xx(案外人)之间的聊天记录涉及13万元的纠纷与本案无关;周艳与梁敏之间的聊天记录,是梁敏向周艳索要欠款的过程,索要的理由是家里发生了一些变故,上诉人与孙学凡已经偿还了20万元,还余下本案的15万元,不能证明双方是合伙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只能证明曾经存在过投资关系,被上诉人没有参与经营。被上诉人孙学凡的质证意见,同意上诉人周艳的举证意见。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周艳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合伙关系,案涉35万元款项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    综上所述,上诉人周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周艳、梁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民终56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莹,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海江。2021祝老公顺风顺水的语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莹,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学凡。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艳与被上诉人梁敏、闫海江、孙学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1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艳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合伙关系,案涉35万元款项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梁敏、闫海江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花糕花样做法大全图片     孙学凡辩称,我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原告诉称     梁敏、闫海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二原告为夫妻关系,二被告共同生活但并非夫妻关系。原告闫海江与被告周艳自2016年3月15日开始共同合作经营一家物流公司,名为沈阳海沃物流有限公司,约定原告闫海江投资35万元。自2016年2月28日开始,原告经被告周艳指示陆续向二被告账户内转款,共计35万元。此后,被告陆续返还给原告20万元。2021年6月10日,被告周艳向二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记载为周艳借到出借人闫海江、梁敏人民币15万元。二原告持借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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