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第一批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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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第一批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企业爱岗敬业演讲稿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 号】辽高法〔2020〕164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关于全省法院第一批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的通报
 
辽高法〔2020〕164号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就业方向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张国清书记关于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营商环境的总要求,以及张学院长“三个不用关系”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强化警示教育与监督问责,深入推动全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现将全省法院查处的第一批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沈阳新民市人民法院彭进忠严重超期审理案件问题
满族  彭进忠,沈阳新民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2014年1月27日,该院受理某有限公司诉李某工
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由彭进忠主审并担任审判长,该案于2014年3月7日开庭审理,开庭后彭进忠给双方调解未果,后将该案遗忘,一直未作出判决。直至2020年4月9日新民市纪委对彭进忠函询,彭进忠才于4月13日作出判决,该案从审理到作出判决用时六年零一个月,严重超出规定审理期限,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众上访。2020年7月30日,彭进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王宏伟、谢丽艳在发放执行款工作中不作为问题
  王宏伟,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谢丽艳,该院执行二庭法官助理。王宏伟、谢丽艳在发放执行款工作中,未审核放款内容即签字同意向某企业发放执行款,致错误发放且在其知晓后仍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涉诉企业多次向该院申请索回上述被执行的款项,均未有结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0年5月,王宏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谢丽艳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三、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秦友龙、阎璐璐、王旭违规查封且超期解封问题
  秦友龙,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阎璐璐,该院员额法官;王旭,该院法官助理。
2016年4月,某小额贷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借款纠纷中,某小额贷公司董事长到时任该院院长李君(另案处理),请求该院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李君同意后,将该案交由秦友龙具体负责。秦友龙安排时任立案一庭法官王旭将该案立案,并起草民事裁定书,经时任该庭庭长阎璐璐核稿、秦友龙审批同意后,对某房地产公司的301处房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某小额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王旭也未对上述查封301处房产解除保全,导致301处房产查封超期一年半,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10月23日,秦友龙不正确履行职责,授意下属违规查封且超期解封,此外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阎璐璐不能坚持原则,此外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王旭不正确履行职责,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四、丹东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彭涛违反廉政纪律、涉嫌受贿问题
  彭涛,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二级警督(2004年2月在该院执行一庭负责执行工作)。彭涛在2016年执行何某某与宽甸县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北京接受何某某吃请,先后收受何某某现金80,000元;在2019年执行宽甸某银行与丹东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大连接受当人事吃请、收受购物卡1,000元、价值8,871元衣服和鞋;把你的名字写在烟上
在执行姚某某与丹东化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收受姚某某2万元;在执行刘某与丹东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收受当事人1万元O2018年11月,彭涛接受举报谈话后,将上述款项中的50,000元以何某某名义上交该院,作为何某某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其余款物均被彭涛用于日常消费。彭涛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20年9月24日,彭涛被开除党籍,收缴其违纪所得。
  五、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赵芳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赵芳,锦州市古塔区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2008年1月,时任该院执行庭庭长、案件承办法官赵芳,在办理钱某某与锦州某典当行借款纠纷案件中,没有认真审查评估单位所作的评估报告的时间点和所要拍卖房屋价格的市场行情变化,致使被执行人钱某某的抵押房产于2010年2月被拍卖时,按照估价时间点为2008年7月21日的评估报告价格拍卖,导致拍卖被执行人钱某某抵押房屋时的实际成交价与市场价不符,给被执行人钱某某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赵芳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工作纪律,2020年11月18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六、营口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袁子华涉嫌挪用公款问题
  袁子华,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政治部四级主任科员。2015年7月,时任该院执行局执行员袁子华,办理大石桥市某公司法人刘某某与大石桥某镁砖厂法人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6月1日,袁子华将被执行人唐某支付给刘某某的执行款1,450,000元转存银行个人账户中。2017年6月3日,袁子华从自己银行账户中分两次提取现金1,000,000元转存给刘某某后,将剩余执行款450,000元挪用归其个人使用,至今未还。袁子华犯挪用公款罪,此外还存在其他违法问题,2020年5月22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年12月23日,袁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非法所得3,692,000元返还单位。
  七、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周大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涉嫌受贿罪问题
  周大勇,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法官助理。2015年至2018年,周大勇在办理某银行申请执行王某某、张某某等贷款纠纷案件过程中多次违规收受案件当事人给予的合计5,000元现金及5,000元礼品。2015年9月、10月,周大勇在办理某银行申请执行刘某等贷款纠纷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刘某认为评估机构对抵押物的评估价格过低,到周大勇帮忙对第一次评估价格进行复核,周大勇称办理此事需要“人花钱”。周大勇收受刘某30,000
元,用于个人消费。周大勇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0年6月9日,周大勇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同年6月29日,周大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
  八、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纪彦敏、田凤文、赵永杰、张明志犯滥用职权罪问题
  纪彦敏,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原院长(2012年4月退休);田凤文,该院原副院长(2014年12月退休);赵永杰,该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2011年12月退休);张明志,该院原办公室主任(2016年9月退休)。2009年5月,该院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执行局筛查出两起执行案件积案作为清理对象,在启动执行案件时发现一起案件申请人被注销,另一起案件申请人被撤销并入其他单位等情况。纪彦敏在明知以上问题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范围,指使田凤文等人继续执行并截留回款;田凤文明知领导授意违法,却不予制止,滥用职权签发法律文书;赵永杰与张明志明知领导授意违法,仍具体实施了送达法律文书、查询、冻结、与被执行人商谈等行为,在明知申请执行人未在场的情况下,冒用申请执行人名义,放弃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权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给某车务段公司造成180,000元经济损失,给某铁路局造成120,000元经济损失。因违反国家法律犯滥用
职权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2020年4月16日,纪彦敏、田凤文、赵永杰、张明志被判处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2020年9月18日,纪彦敏、田凤文、赵永杰、张明志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全省各级法院和广大干警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视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和张国清书记关于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营商环境的要求,把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全面谋划“十四五”时期全省法院改革发展和明年工作的重点任务,进一步立足司法工作职能,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敏锐性,规范司法行为。要务必从上述典型问题中,深刻吸取教训,真正受到警醒,做到引以为戒,决不触碰纪律“红线”,逾越法律“底线”,切实解决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全省各级法院要以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着力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决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之马,以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司法环境,助力打造“司法服务方便快捷、司法质效大幅提升、司法成本有效降低、司法生态明显改观”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实现辽宁振兴发展生动画面和宏大场景提供强有
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描述秋天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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