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国家税务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2.01
【字 号】长国税发[2008]5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国税发[2008]5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一日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
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对几类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一、当年新办的纳税人原则上自行选择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二、各类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律采取查账征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按照湖南省国税局和湖南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湘地税发[2007]91号)以及长沙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拟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由国税部门征管并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律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
  五、对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反映的收入核算和成本核算均不合格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采取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此条适用地税征管纳税人)。
  第五条以名人为话题的作文 征收方式认定的一般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下列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由其提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申请:
  1、当年新办并已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纳税人;
  2、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上年度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年度要改变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税务机关审核
淘宝省钱卡怎么取消自动续费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鉴定表》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派员对《鉴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提出确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意见,报区(县、市)局复核、认定。
  2、区(县、市)局应及时完成对《鉴定表》的审核、认定工作。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由市局审批的,区(县、市)局应在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认定。
  三、送达执行
  审定后的《鉴定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各留存一份,另一份及时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四、核定征收结果公示
  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形式应当按照便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次年或年度中间需改为查账征收的,需由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认定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鉴定表》,
及时完成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在截至期限视同报送,按第五条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八条 征收方式变更及重新鉴定程序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认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如纳税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征收方式的,应按照第五条的程序进行重新鉴定。
  二、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第五条的程序进行征收方式的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九条 核定征收方式的税款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
4号)以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将应税所得率和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一、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收入总额由企业所得税应税9项收入构成)
  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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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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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6%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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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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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行业分类标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一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有的经营项目中各项目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具体确定。
  第十条 核定征收方式的申报
  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在月度终了后15天内按月申报预缴,并按月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定额征收方式的不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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