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教师求职信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
定》的通知
【标    签】问题的补充规定通知,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地字﹝1989﹞140号
【发文日期】1989-12-21
体裁有哪些琉璃更新时间表【实施时间】1989-12-2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201634
注释:自2016年5月29日起,第十条规定废止。参见《)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文附件中的第四条,第六条自2007年6月11日起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自2011年1月4日起失效。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本文第十二条自2014年1月1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五一高速免费时间2022最新通知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1
1.
1.200762920070611
利智电影
关联知识:
表达方式的作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