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解读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专家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专家解读
□◆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与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定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
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能够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使用通常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一致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通常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
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次婚姻法修订并未对此加以修改,而是将这一制度贯彻得更加完全(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转化共有财产)。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婚后所得共同制在二十年的婚姻法律实践中已经为广大人民众所同意,适用这一制度,我国绝大多数家庭的夫妻财产归属是明确的(实践中的夫妻财产纠纷多因共有财产分割而引起,并非因共有财产归属不明才产生)。其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充分考虑到男女双方在经济收入与承担家庭义务等方面的实际差距,表达了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再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作了严格界定,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五类: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时候是教师节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以上是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定的财产情形,对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有了明确的法律根据,在离婚案件中比较容易解决。但审判实践中的财产问题错综复杂,种类繁多,却并非能够生搬硬套的。
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处理的婚姻家庭类的案件颇多,在离婚案件中有这样两类问题比较普遍,亦颇具有争议。一是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如何定性?二是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产证,该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笔者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如何定性及分割。
笔者在基层法院,90%的当事人来自农村,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只有在民政机关进行登记以后,双方父母才会选择黄道吉日为儿女举行结婚仪式。因此,按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结婚"。"结婚"的同时,女方父母要为女儿陪送嫁妆,
结婚当天将该财产送至男方家中,男方父母也同样要为儿子购置结婚必备的生活用具。男女双方的以上财产均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离婚时该类财产如何认定与分割?
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务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男女双方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前提,而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不是法定的,只是风俗而已,与婚姻关系是否确立没有必定的联系。从结婚登记直至婚姻关系解除时为止的一段时间,称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购置的财产,是父母赠与的财产,且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有例外,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综上,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笔者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出资情况分析。男女双方为结婚购置的财产,尽管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与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各自的父母或者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谈到出资问题,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也有这样的抗辩:女方陪嫁的财产系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礼而购买,故陪嫁的财产应属男方财产,归男方所有。笔者认为,人民币系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是否是彩礼所购买无法查清,但即使能够查清也不能混为一谈,由于彩礼与陪嫁的财产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陪嫁的财产争议的是权属问题,彩礼则争议的是是否返还的问题。况且关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婚姻法解释(二)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故从出资情况看,该财产属夫妻个人财产更为合理。
2、关于赠与行为。所谓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该赠与的行为。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同意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因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
成立时生效。登记后,举行结婚仪式前该财产已经购置,父母与子女间已达成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在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之前已经成立并生效,该财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已非常明确,即自己的子女是受赠人。"结婚"后该财产才会随女方"陪嫁"到男方,双方购置的财产才会合二为一,双方共同占有、使用。因此不管是从法理、情理还是从父母的本意出发,该类财产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3、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通常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是毋容置疑,天经地义的。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同意,避免矛盾激化。
(二)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产证,该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
《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从房管法的以上规定能够看出,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因没有取得房产证而不具有所有权,依法只能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产证,
证明该房产是在婚后取得了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定性确定了,那么如何分割呢?笔者认为该房产应按当时的市场行情确定价格,该价格与所交房款形成的差额即是房屋的升值。假如婚前个人购置房产的一方分得该房,其扣除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价款后,剩余部分价款的一半支付对方;反之,假如另一方分得房产,将把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价款支付给对方后,共同所交房款与升值部分价款的一半支付对方。
□◆常见问题难点解答
百度云组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婚姻法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类劳动报酬,包含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类奖金、津贴与补贴。那本律师认为这里的“奖金”应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奉献或者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了,除小孩抚养争议,离婚财产分割就成为离婚诉讼中最为复杂的问题,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就成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前置程序。本人结合实践,就夫妻共同财产作个概述,供网友参考。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所得,依法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与依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由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者已经明确能够取得的财产生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含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者遗赠。(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比较概括笼统,在实践中还要进一步细化,从共同财产的取得内容、取得方式、取得主体等多方面考量。
一、工资、奖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类劳动报酬,包含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类奖金、津贴与补贴。那本律师认为这里的“奖金”应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
相逢何必曾相识的上一句对特殊奉献或者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南宁旅游景点介绍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同意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那么,婚后所得(包含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品味时尚
传统婚礼 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制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与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制造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由夫妻共有。但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即财产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要紧注意下列两种情况:
1,知识产权制造的时间在婚前,而知识产权的收益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这里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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