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澳大利亚的大学浅析我国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导 言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着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因为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夫妻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所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目前我国新的婚姻法出台之后;就夫妻的财产方面都作了很大的修改..新婚姻法以第十七和十八两条;规定了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的具体情形..并且在随后出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又作了一个具体的规定..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绿的成语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青海旅游景点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
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4、遵循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保护交易安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二、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1升等于多少立方米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修订后的婚姻法;吸取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合理之处;摒弃了原规定中的不足;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为:“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国头号悍匪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立法上得到了明确..
1、新婚姻法明确列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原婚姻法中对于“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文字表述上比较模糊..公民收入的来源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工资收入、也可能是投资收入;夫妻购置财产的用途可能不同;既可能归家庭使用;也可能纯粹归个人使用..按照该条的规定;似乎是将一切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都不加区别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修订后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这部分用列举的方式;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都列举了出来;这样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就更强了..当然在实践中;尤其是夫妻双方离婚之时;特别是投资收入以及生产经营的收入实际金额;如何判断仍十分困难;投资收入、生产经营一方;往往在离婚之时刻意隐瞒财产;转移财产;而另一方很难能够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2、新婚姻法更注重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原婚姻法中将一方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十分笼统的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与继承法、合同法的某些规定不协调..这样也不利于保护原财产权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例如;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继承人依法定或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都体现了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志..如果把本应由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让非继承人和非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就限制了被继承人、赠与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同时也侵害了继承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再如;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如果负义务的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而此时受赠财产已归受赠人和其配偶所得;那么赠与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恐怕是不能对抗真正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的.. 而在新的婚姻法中;这一点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使得继承人、受赠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证;也体现了被继承人、赠与人自由处分财产的自主性..
福建茶叶3、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时间作为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标准;缺乏科学性..由于婚姻所具有的伦理性;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应该让另一方无偿使用;但结婚时间再长;也不能使其成为共同财产;让双方
共同享有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转让;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犯;违反了民法、物权法的基本原理..
2、问题是目前针对婚后财产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有些方面规定得还是比较的模糊..
1、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房价格;这就存在着房屋增值问题..这部分增值;我认为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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