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房产归属条款
新婚姻---房产归属条款
)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七)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
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八)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十)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
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十二)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十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十四)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
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问答题:
提  问:我和我老公都是外地人,到浙江做生意十多年了,婚后买了两套房子,贷款的时候是两个人去签名的,我以为房产证上就是两个人的名字,但结果发现房产证只有我老公一个人的名字,我知道这种情况,万一以后我们两个分手了,经济上要怎么算,这个房子我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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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这个不用担心,无论新旧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只要有结婚证领出之后,夫妻双方再购买的房子,无论房产证上写的是单方名字还是双方名字,都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了,夫妻一人一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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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问:我朋友的女儿在婚前买房付首付的时候,钱是男女双方各出一半,但房产证上只写了男方的名字,不过当时男的写了条子,证明首付的钱女方也出了一半,婚后房子不贷款也是两个共同负担,现在两个闹离婚,对于房子的分配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这样的情况应
该如何分配房子。挂失银行卡
律 师:婚前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既然只写了男方的名字,房子就归男的,首付能证明女的也出了一半,那么男的要把这一半钱还给女的,银行利息也要还,这就相当于男的向女的借钱买房一样,首付部分房产的自然增值,孳息都与女的无关,但投资经营属于共同财产,按揭款共同还掉的部分也属于财产,男的要还一半给对方,按揭增值的部分(银行利息)也要偿还。
     
提 问: 我老公婚前买了套房,婚前也付了五成的房款,房产证了写他的名字,结婚后全部还清房款,但钱是我从娘家借的,我今年三十一岁,有个三岁小孩。原先我有份银行的工作,但为了家庭,我另外了一份工资不高,但是清闲可以照顾家里的工作,家务全是我在做。如果哪一天离婚,我不是一无所有?
律 师: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这套房应当判给男方。但婚后的共同还款部分,属共同财产,男方必须将这部分折算补偿给女方。另外,婚后女方从娘家借来的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
债务,丈夫也应当分担一半。离婚时应当返还给女方娘家。但是女方必须举证钱确定是从娘家借来的,证据包括女方打的借条。
提 问:另外,婚后夫妻无论哪方以个人名义借款,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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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婚前买的房子,购房合同都是婚前我一个人办理的,后来房产登记写名字的时候,好陪我去的,碍于情面,我把他的名字也写进去了,现在我们要离婚了,那离婚房子分她一半那我不是很亏?
律 师:不管是不是碍于情面,这都视为自愿赠与给对方一半。
 
提 问:3年前我家拆迁,分了三套房,后来我结婚,把女方加进了其中一套的房产证里面,那离婚的话她是不是分我半套房子?拆迁的时候我们还没结婚的。
律 师:虽然拆迁时没有结婚,但是婚后后把其中一套房屋加了女方的名字,就是视为对女方 的赠与,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女方当然可以分得一半。如果没有加对方名字的话,就是婚前个人财产。
像什么像什么造句提 问:我婚前贷款买房,只登记自己的名字,婚后是我父母还贷,这房子是不是我一个从的?
律 师:房子是女方婚前前买的,婚后由女方父母还贷,应该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但女方必须举出证据证明确实是由女方公父母还贷,父母的银行公平款凭证可以作为证据证实这种债务关系。如果女方用自己的名义(帐户)还贷,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婚后按揭这部分(包括按揭部分的增值),男方可以平等分割。
提 问:我跟老公结婚时,男方父母首付,房产证上也是男方的名字,但是我一个人在还贷款,这也算男方个人财产么?
律 师:如果是在领证之后的房子,那么这套房就是你们夫妻的共有财产,离婚的话,虽然判给产权登记人这方,但首付的部分要按照比例扣除,剩下的两分割。
如果是在领证之前,那么房子就是男方的,婚后贷款即使用女方名义在还,也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部分的按揭以及利息,男女双方平分。
一定要强调的是,婚后不论用夫妻哪方的名义还贷,都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明确区分“
一个人在还贷”的说法很难到证据支持。
附 加: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
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一是将“交付”改为“权利转移”。“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当然,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在。而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但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第二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因此对草案作了这一修改。二是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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