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对策措施.
中国天坑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对策措施
摘要:村民自治是反映一个村社区是否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隧道的一种形式,也就是广大农民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是关系到国家与农村社会进行互动的一个主要形式,它们之间互动的状况如何,将对新农村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一名村官大学生是否把学到的知识只运用到村民自治的实际当中去,使村民村民自治沿着健康、良好的轨道发展的重大的意义,并尝性地提出相关策  。                                            
关键词:村民自治;民主建设;对策措施;
抽屉滑轨安装一、胜利的近义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现实意义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几经曲折。建国初期,我国大部分农村实行的是行政村体制。20世纪50年代末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人民公社在农村占主导地位。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结束了人民公社体制,
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进而农民主意识增强,日益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于是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众性自治组织诞生了。特别是自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农村村民自治逐步深化,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方面,村民自治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政治素质,提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由于村级事务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4项民主权利与民主制度的实践,逐渐认识了现代民主运作的基本制度及基本技术、基本程序,民主管理能力大大提高。农村村民自治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习惯,学会民主管理,锻炼和提高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可以这样说,搞好农村村民自治,就等于办好了中国大部分农民的民主培训班。农村村民自治推动了农村社会民主的发展,进而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社会民主的发展,使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逐步发生变化,从而推动了国家制度的民主化。另一方面,村民自治重构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秩序,保持了农村社会的相对稳定,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村地域和人口为主导的超大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
基石,而这正是中国民主建设赖以顺利推进的社会基础。此外,农村村民自治还有利于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缓和了一些社会矛盾。人民直接的参与监督,使一些腐蚀社会主义的“蛀虫”难以下手。
二、当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现状
1、制度方面,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矛盾突出,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脱节。乡镇政府过度干涉导致村委会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而乡镇政府同村委会之间本该是“指导”非“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指出,政府仅仅是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而不是服从领导,而仅仅是协助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而现实中人民常常把乡镇政府错误的看作是领导。村委会现在的确是完成镇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2、村委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复杂化。现在农村都是以支部书记说了算,支部是村里一把手,也有某些村社区权力往往集中在村委会主任一人手中。村委主任应该听支部书记的,这样就会导致矛盾产生,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权利往往集中在村主任一人手中,甚至是村委主任一人说了算,经常造成办事不公开、不民主、不透明影响了村里的经济发展的团结。
3、村民文化水平不高,政治素质偏低,当家作主意识不强。村民参与度低。对村民自治态度冷漠,大多数人缺乏法律意识,不珍惜自己享有的权利,不愿意去参加与日常事务和关心村集体的公益事业。更多的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这样往往影响到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及作用的发挥。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村居的集体经济非常薄弱。反映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差,大多村民在某种程度上注重个人生产经营上,而忽视集体经济的创造,这也暴露出村民自治在某些环节上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三、完善农村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1、制度方面的对策建议,改善乡村关系,国家应进一步加强立法,用法律保护村委会的自治权,防止村委会自治权受到行政权不适当的干预。要用法律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使指导而不是管理关系,要明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程序、步骤。同时,要使乡镇政府明确意识到其在农村发展中的职能、定位以及与村委会的关系,使其意识到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而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组织,不能对村委会职能的实施加诸不适当的干预。由于村委会在某些决策上的局限性,乡政府应该以“查、缺、补、漏”的方式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和必要的补充。其实,所谓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
与被指导关系主要是指在一个村的村务范围内而言,但是如果超出了一个村的范围,涉及到全乡(镇)、全县、全省乃至全国的事务,如计划生育、扶贫、征兵、收购等工作,村委会则应在乡镇的领导下协助乡政府去完成,因此,村民自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不能完全不要上级政府的领导。
2、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要建立适合村民实行民主监督的硬性规定。建立健全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制度,要积极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要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3、规范村级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在适当的时候,要实现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功能转换。村级党组织功能转换内容就是要把直接管理生产和全面干预农村社会事务的功能转变为以农村社会关怀和利益协调为轴心的功能结构。而村委会则应该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发动村民各项活动,带领村民治理好村务,尽量使二者和谐相处;保障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四、村民自治具体运作方面的对策建议
1、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提高村民文化素质,建立先进的农村社区文化。目前,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与政治参与要求有很大差距,远不能适应政治参与的需要,严重制约了他们的政治参与能力。因此,必须提高农民的文化素养,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不断培养农民政治参与的主体意识,从而培养农民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比较单薄,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的法制教育,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也是农村社会和谐一个重要现成部分。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对自身的权益有正确的认识。因此,建设农村和谐的基本条件就是让农民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确保农民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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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政治、经济、思想等多种手段,提高村民对农村自治的热情,大力引导村民参与农村自治。村民之所以对农村自治存在冷漠,是因为他们没有从身边的村民自治组织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因此,在加强思想教育,改变村民传统观念,使村民认识到农村自治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农村自治的同时,还应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奠定村民积极参与农村自治的物质基础。另外,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鼓励农村各种农业协会等多种形式的自治组
织的发展,提高村民自治能力,使村民真正感受到自治的好处,从而逐步改变村民对自治的冷漠态度,使村民真正参与到农村自治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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