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全与夏泉淞、南京鲁大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金全与夏泉淞、南京鲁大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才数理是什么意思【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31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建华宛洪顺冯婧雅 
【审理法官】何建华宛洪顺冯婧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金全;夏泉淞;南京鲁大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当事人】金全夏泉淞南京鲁大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金全夏泉淞 
【当事人-公司】南京鲁大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露露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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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郭露露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 
普兰店市教育局网【代理律师】郭露露 
【代理律所】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金全 
【被告】夏泉淞;南京鲁大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酸的化学性质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金全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人数较多的多个里发布夏泉淞、南京鲁大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无诚信、无底线的言论,并号召大家抵制夏泉淞、南京鲁大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客观上对夏泉淞、南京鲁大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名誉
权造成一定的损害,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一审法院判决金全限期删除不当信息,赔礼道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金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3:15:01 
中国大陆总人口突破14亿【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夏泉淞以女儿名义在明发财富大厦认购了7幢1512室房产一套。夏泉淞系鲁大师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名称为“2号楼业主-燃气申请(235)"的里,名为“主2-414金泉"“所有人奉劝内商家(假业主)诚信经营,不要打业主、燃气名头,骗业主去哪哪签字申请燃气,我们后面真要签字了,业主不来怎么办。不要拉矛盾,最后导致冲突,相信你们的产品大家都会抵制了。诚信经营,质量保证价格优美,我们是欢迎合作的。目前假业主签字事项带头人为“鲁大师装修公司"夏泉淞,鉴于虚假骗业主过去推销,本呼吁所有业主,抵制此装修公司,其他红星品
牌参与此次欺诈行为的,待核实厂家后,一并呼吁抵制!名为“2-1620鑫悦装饰159××××某某某某":那个人叫夏泉淞,是装修公司的合伙人,我认识他,他们公司做润江的项目和业主闹矛盾。“主2-414金泉":这个人非常拽,他们公司年前因为不付给业务员工资,气的小姑娘把110都喊来了;帮我润江的邻居装修房子装修了一半就。在名为"财富中心二栋业主(294)的里“主2-414金泉":我们免费在小区给鑫悦做推销,不给鲁大师接一单。在名为“财富中心五栋业主(491)"主所有人“近期大家如接到电话说去红星签字申请燃气的,为鲁大师装修公司夏泉淞及红星个别商家的欺诈行为,请大家不要上当,同时呼吁大家不要与鲁大师这样无底线、无诚信的商家合作!"。    一审庭审中,金全陈述,明发财富中心2幢414室登记在我朋友王晓玉名下,但是实际上购房款主要是我出资(房屋贷款也是我在还),因此属于我以朋友名义购买的房产。我在该小区还认购了5幢2516室房产。夏泉淞、鲁大师装饰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所涉都是我建立的,夏泉淞、鲁大师装饰公司进入这些当天我就把夏泉淞、鲁大师装饰公司踢出聊了。    金全还陈述,我在里呼吁大家抵制“鲁大师装饰公司"是为了给夏泉淞、鲁大师装饰公司一个警告,因为夏泉淞冒充2幢业主,出发点有问题,且夏泉淞、鲁大师装饰公司并不清楚燃气申请流程;我发布的信息里说明夏泉淞、鲁大师装饰公司“无底线、
无诚信",是因为夏泉淞冒充2幢业主且其描述的燃气申请流程与事实不符。我在里发布“我们免费在小区给鑫悦做推销,不给鲁大师接一单"只是一句玩笑话,大家在聊到夏泉淞、鲁大师装饰公司时比较气愤,就发了这样一句话。我是从事餐饮行业的,和夏泉淞、鲁大师装饰公司并不存在竞争关系,我也没有在里给鑫悦公司做推销。    上述事实,有夏泉淞、鲁大师装饰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等证据,金全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就本案而言,夏泉淞、鲁大师装饰公司主张金全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夏泉淞、鲁大师装饰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聊天记录,金全抗辩其只是针对夏泉淞、鲁大师装饰公司的欺诈行为进行呼吁。首先,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是同一幢楼的业主才能组建本幢业主申请燃气安装的签字活动;况且,从形式上看,金全也并非交付房屋的业主,金全可以组织业主签字,夏泉淞亦然可以组织。金全认为夏泉淞不是交付房屋的业主,不了解燃气申请流程,可以在里陈述前述事实即可,但是却以此认为夏泉淞个人和鲁大师装饰公司不诚信、欺诈,以发的形式宣扬夏泉淞、鲁大师装饰公司欺诈、无底线、无诚信等,并呼吁大家抵制鲁大师装饰公司,在人数较多的业主里发布以上内容确会对鲁
大师装饰公司的名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现夏泉淞、鲁大师装饰公司主张金全予以删除并停止发布、转载、扩散相关信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夏泉淞个人认为金全发布的言论对其造成精神伤害,法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金全的言论对夏泉淞个人并没有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对于夏泉淞个人的相关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夏泉淞、鲁大师装饰公司主张的鲁大师装饰公司的损失5万元,因无证据证明鲁大师装饰公司因金全的行为造成损失,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金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删除、停止发布涉案所有里的针对夏泉淞、鲁大师装饰公司的包含“欺诈、不诚信、抵制"等词语以及相关含义的词语的信息并在里向南京鲁大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必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赔礼道歉,法院将向社会公布本案判决结果,费用由金全承担;二、驳回夏泉淞、南京鲁大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金全上诉请求:1、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
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损害被上诉人的名誉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夏泉淞冒充二栋业主与大家沟通,套取信任,并承诺可以开通燃气。对有疑问的业主进行语言攻击、辱骂,甚至踢出。被上诉人的目的不是帮助业主,是为了谋取私利,诱使业主与其发生业务关系。上诉人已移出2号楼业主燃气,判决第一项内容已经不具有可执行性。之前发布的内容已经无法删除,之后更未发布过。    综上所述,金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金全与夏泉淞、南京鲁大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搞笑的名字
(2020)苏01民终31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泉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鲁大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森林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夏泉淞,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露露,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全因与被上诉人夏泉淞、南京鲁大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大师装饰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全,被上诉人夏泉淞、鲁大师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露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金全上诉请求:1、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损害被上诉人的名誉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夏泉淞冒充二栋业主与大家沟通,套取信任,并承诺可以开通燃气。对有疑
问的业主进行语言攻击、辱骂,甚至踢出。被上诉人的目的不是帮助业主,是为了谋取私利,诱使业主与其发生业务关系。上诉人已移出2号楼业主燃气,判决第一项内容已经不具有可执行性。之前发布的内容已经无法删除,之后更未发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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