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黑教基二〔2011〕13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有关企业教育局:
为切实做好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将有关内容宣传到普通高中学生家长。
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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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
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综合高中选择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行署、总局)、县(市、区、管局)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立春的句子短句唯美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所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审核、变更、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记录、在校期间奖惩情况等内容。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七夕节快乐的短句子,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各地、各学校开展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的依据。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对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六条 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由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未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达两年以上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录取办法由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代为其注册登记。
第八条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报到注册的新生,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
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学校应视其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对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应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簿》(附件2),编制《黑龙江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名册》(附件3),按省教育厅规定的《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并按照行政归属于每年11月15日开始通过管理系统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管局)教育行政部门将接收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通过管理系统报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各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将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上传至省教育厅。
对于普通高中违反省、市、县(区)中考招生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条 各地普通高中考试评价部门要依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学籍建立学生考籍,省教育厅在每年12月底将全省普通高中新生学籍信息传至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
学生学籍号应与考籍号相一致。
学生休学、复学后学籍号保持不变。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籍。由省外转入省内或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籍,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籍,都必须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一)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二)已在籍的高中阶段起始年级学生;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或肄业的。
第十二条 任何学校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不准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含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
凡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跨地区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有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取消其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
第三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赵立新事件来龙去脉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留级。
第十四条 转学
(一)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家庭异地搬迁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户口变更依据,转入学校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1、同县域、同城区之内的;
2、在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习的;
3、在休学期间的;
4、民办高中在籍生欲转往公办高中的。
(二)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学办理流程为: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盖章;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空手套白狼的意思、盖章;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转入学校签署意见、盖章。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转入我省的办理流程为:持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省级学业水平考试评价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户口或准迁证、学籍档案等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审核;转入学校为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到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外省取得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到转入地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由主任签字后登记转换。
我省学生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理流程为: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盖章;转出学校为省级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到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到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开具成绩证明。
(三)普通高中之间转学实行同级互转,学生转学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级或低一级的学校。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学校对转入的学生,应当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转入学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转学审批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学生转学后,原学籍注销。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的学籍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休学
(一)学生因故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名牌大学)学申请表》,学校审核批准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二)学生休学期限一般应为一学年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允许休学。高考报考后如遇重大事故或疾病确需休学的,次年高考报考按往届生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评优、评模、自主招生推荐等待遇。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满,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复)学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予复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复学后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直至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退学
(一)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校和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退学。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
(二)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注销其学籍。
第十七条 借读
(一)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录取学校就读,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四级查询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经学籍注册学校同意,准予借读。
(二)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学籍注册学校不得因学生外出借读而拒绝为
其注册学籍。借读学生的各学科的模块考试、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期评语以及通用技术过程性评价及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业水平考查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学生的上述内容之外的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证书发放、毕业升学考试等均回学籍注册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校要负责通知借读生回本校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并上传学生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及时并逐级报教育行政部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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