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169
关于情人节简短唯美句子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临时用工的需要,规范统一对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临时招用人员的管理,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用工关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是指为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的需要,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在单位编制外,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临时用工仅限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勤类工作。
第二章 工作岗位分类
第三条 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临时用工工作岗位分为两类:一类为普通岗位,主要从事简单劳动工作,如保洁、炊事、收发、更夫、保安、打字文印等工作;另一类为技工岗位,即需要技术等级证书的岗位,主要从事具有一定技术要求的工作,如司炉、电工、水暖、厨师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用工程序
第四条汽车违规记录查询 每年7月底前,由用工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用工计划,填写《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划申请表》 (以下称《申请表》)。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于特殊情况,超规定比例使用临时用工的单位,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与财政部门就经费问题进行沟通。
第五条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工单位的编制和现有人员情况,确定临时用工使用数量,核定工资总额,将核准后的《申请表》返回申报的用工单位。独立办公的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使用临时用工的数量控制在现有人员的4%7%以内;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使用数量适当放宽。
第六条 用工单位根据核准后的《申请表》中临时用工数额,填写《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备案表》,于8月中旬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条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8月底前下达《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工资计划通知单》(以下称《通知单》)。
第八条 财政部门凭《通知单》为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核拨临时用工经费。
第九条办护照需要什么证件 用工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凭《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临时用工工资计划,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与拟招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戒烟歌词
(一)用工单位和临时用工人员;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
(七)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八)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和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期满自行终止。用工单位仍需使用的,应在年度用工计划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用工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被录用到国家机关的;
(四)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临时用工人员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临时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需要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用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二)女性临时用工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负伤并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1-6级工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当向临时用工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工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按临时用工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临时用工人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临时用工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六章坏账准备分录 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岗位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按照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调动临时用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用人单位可在工资中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上部分,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使用,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再分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可由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规定的标准,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但不得低于当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关于征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哈劳社发〔20041上传视频到优酷号)、《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60号)、《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和《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为临时用工人员(不包括返聘和下岗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工伤待遇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为临时用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工单位应为临时用工人员缴纳生育保险。临时用工人员养老保险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七章 临时用工招用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工人员的招用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岗位要求,采取公开招用、考核等方式,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工招用的人员必须具备岗位要求的条件和素质。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同等条件下,临时用工应优先从本地大中专毕业生和下岗人员中招用。
第八章 临时用工管理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制定考核办法和岗位纪律,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具体内容,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一条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劳动合同文本在哈尔滨市劳动工资信息管理系统网上下载,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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