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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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特产
民事判决书
(**)****民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出生,**,住******。
风调雨顺的调是什么意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温州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支持**的反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曲解当事人签订的装修合同,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中,对厨房装修没有约定安装门,**为了节省成本确定厨房不装门,设计为敞开式厨房,但是为了美观,厨房的门套都做了。但一审判决认定厨房也
要做门,曲解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本意,判令**退还厨房的三扇门款错误。合同装修内容没有约定阁楼即二楼阳台要铺贴地砖,一审判决认定二楼即阁楼要铺设地砖不当。**次装修款即铺设地板的款项**还没付,一审判决要求退还地板款错误。**要求退还已收装修款15000元,没有明确的退还装修款项目具体清单和价格清单。二、一审判决曲解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付款方式,装修合同对装修款具体付款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即“1.合同签好付40%。2.水电管线铺好,泥水工进场前付25%。3.泥水完工,木工进场前付25%。4,水电泥工木工油漆工完工付清余款。”前3期装修款**付款时间稍有推迟,**均予以接受,装修期间也没有因付款时间推迟出现停工。双方争议发生在第4期装修款支付,********发通知**说水电泥工木工油漆工都好了,要求**付第4期装修款,但是**至今未付,并称等全部装修完工并验收合格才付第4期装修款。**当时和**解释,签订装修合同之前双方就约定最后一次装修款不是全部完工才付的,因为房屋装修工种很多,一般包括现场勘察,设计图纸、敲墙砌墙、水电泥工、木工油漆工、家政工、成品安装、软装,最后验收交房。**再三催促**及时付清余款,付款后马上安排家政工打扫卫生,卫生清洁后安排师傅马上铺地板,直至装修全部完工验收,但是**一直未支付该款项。因**不及时支付装修款导致装修材料不能及时到场,并导致装修进度变慢,工期延长。**并没有违反合同任何
条款,**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属于违约。一审法院认为从交易习惯看是全部装修完工付款清余款不当。**故意拖欠装修款,应属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装修延期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担。三、关于反诉部分,****年****在聊天记录中告诉**水电泥工木工油漆完工,要求**支付**期装修款,至****10****拖欠装修款已经超过3个月,故**反诉要求**赔偿合同总款的25%为违约金,合情合法。
**辩称,解除合同的责任方是**,**按约付款,没有违约行为。**要求**支付余款购买地板,地板未购买也未铺设,最后一道地漆未完成即停止装修,导致装修未完工,责任在于**,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返还未装修部分的款项。一审法院通过现场查勘等,酌情确定应返还未装修部分款项15000元,于法有据。**未完成装修,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赔偿损失金额18750元,于法有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与****年****签订的《装修合同》;二、判令**返还**未装修部分的工程款274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利息;三、判令**赔偿因违约对**造成的损失24000
元(自******起计算至《装修合同》解除之日止,暂计算4个月);四、案件受理费由**承担。
客户拖欠货款
**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一、判令**支付违约金18750元;二、判令**支付楼梯安装费1500元整;三、判令解除**与**签订的装修合同;四、判令**承担案件的全部受理费。 触摸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了以下主要内容:工程地点为田央小区501室,工程内容:房间分隔为三室厅-厨卫,隔墙用8cm轻质砖分隔,水电暗线,普通ppr水管20,厨房卫生间贴地砖300×300墙砖300×600,厨卫扣板吊顶,厨房做橱柜,米黄大理石台面,生态板柜门,单水槽,40升热水器,冷水龙头卫生间装马桶、洗脸盆、浴霸、淋浴喷头、毛巾架、三脚架、镜子,房间装工艺木门,球形锁,房间装五孔插座、电视插座、网线插座、空调插座、双联开关,房间均装吸顶灯,墙面顶均刷**乳胶漆,客厅0.8复合地板,房间铺0.8复合地板;工程造价75000元,合同签好付40%,水电管线铺好,泥水工进场前付30%,泥水完工,木工进场前付25%,水电、泥工、木工、油漆工,完工付清余款;工程日期:******至******;在施工中在合同和预算外增加装修项目,要另外收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按实际计算。甲方拖欠装修款或不
及时付款,装修工期将相应延长。甲方拖欠装修款超过三个月的,即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补交装修款和违约金后合同继续履行。否则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甲方付清已拖欠的装修款;合同生效后在合同间,一方如需解除合同,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因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超过违约金的,应按实际进行补偿。合同签订后,**于******支付5000元、****支付25000元、****支付22500元、****支付19750元,共支付72250元,其中1000元属于增项,但不是楼梯费用。**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但至今未完工。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对**的各项诉请和**的反诉请求,逐一分析认定如下:
本诉部分:1.关于**诉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称其多次要求**继续进行
花田里犯了错装修,但**均不予装修,因此要求解除合同。**称其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又称**未按照合同支付装修款,反诉请求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说明双方都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至于解除合同的责任方是**还是**。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根据装修合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结合付款记录和聊天记录,合同约定第一笔款项在合同签好付40%即30000元,**于******支付5000元,****支付25000元,合计3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第二笔款项在水电管线铺好,泥水工进场前付30%即22500元,**于******称“水电管线铺好,第二次装修款可以付了”,**于******支付22500元,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第三笔款项泥水完工,木工进场前付25%即18750元,**于******称“泥工好了,第三次装修款可以付了,卫生间开后门,装窗户增加1000元,合计19750元”,**于******支付19750元,符合合同约定。由此可见,**共支付装修款72250元,每一笔付款时间均符合合同约定,**并未逾期支付。第二,关于最后一笔余款3750元何时支付,双方存在争议,**称全部装修完工后付清余款,**称水电、泥工、木工、油漆工已全部完工,在铺设地板前应当付清最后一笔余款3750元,用于其购买地板。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载明“水电、泥工、木工、油漆工,完工付清余款”,从文字上应当理解为装修全部完工后付清余款,而且按照装修的一般交易习惯,余款
也是在装修全部完工后再支付。因**要求**支付余款购买地板,地板未购买也未铺设,最后一道油漆未完成就停止了装修,导致装修未完工,责任在于**,**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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