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海主权的法律依据
关于南海主权的法律依据
                                           
摘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这是不争的事实,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但是由于拥有优越的战略位置和丰富的油气资源,南海周边各国不顾中国对南海享有的主权,纷纷抢占南沙岛部分岛礁、建立军事基地、进行经济开发、挑起渔业纠纷甚至武装冲突。特别是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以后,各国对海洋权益的关注与日俱增,这就使得南海成为各方争夺的对象,现在南海诸岛为六国七方割据的状态。如何通过国际法维护我国南海的领土完整,南海成为我国领土问题的又一个困境。
关键词:南海主权  南沙岛  先占  国家承认  时效
一 南海主权争端的由来
  南海位于我国东南,是由东北朝向西南走向的半封闭海,面积辽阔,位于北纬23°37′;南起北纬3°00′;西自东经99°10′;东至东经122°10′。由于其重要的战略位置和丰富的油气资源,近年来南海成为周边各国争相抢夺的对象。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越南
、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均开始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岛部分岛礁,印尼和文莱也宣布了对部分岛礁和海域的要求,并且在南沙岛屿附近海域进行了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并提出主权要求。除中国大陆外,南海争端还涉及六国七方,这使得南海问题成为我国面临的最棘手、最复杂海疆问题。
二 从国际法上寻中国对南海主权的法律依据
盖茨财产分割开始  中国自古以来就拥有对南海的主权,是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的。菲律宾、越南等国提出的“专属经济区与岛屿主权关系”、“邻接性原则”、“时效性原则”是有悖于国际法法理和国际法司法实践的。
  (一)从国际法的“发现”谈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
  “发现”作为一种领土取得的法律依据在国际法多有论述。“发现”,一般认为“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或者“视力所及”,“登陆不登陆均可”。英国国际法法学者、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明确指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利的。”瑞士的著名实在法学家瓦泰尔认为“当一个国家发现一个杳无人迹或无主地时,它可以合法地占有;而在它
给予其在这方面的意思充分表示后,不得为别国所剥夺”。究竟是谁最先发现南海诸岛的呢?毫无疑问是中国。早在公元2世纪汉武帝时,中国就开始在南海航行并发现了南沙岛,而那时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还处在蛮荒时代。自宋代开始,就开始对南沙岛实行行政管辖了。毋庸质疑,从“发现”角度考虑,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
  (二)从国际法的“先占”谈中国对南海的主权
    先占乃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取得方式之一,要想符合先占必须符合先占主体是国家、先占客体是无主地、先占国在主观上明确表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和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的占领和控制四个要件。南海在中国发现以前尚属“无主地”,中国发现以后,南海诸岛成了中国主权下的有主地,而菲律宾认为南沙岛一直是“无主地”是有悖事实的。自唐贞元以来,中国已将南沙岛列入了中国的版图,明清时期明确将南沙岛划归广东琼州府万州管辖。由此可见,中国政府最早对南沙岛行使了持续和有效的政府行为。而此时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我国在南沙岛的领土主权提过异议。由此看来,中国对南海拥有毋庸质疑的的主权。
  (三)从国际法的“时效原则谈中国对南海的主权
只要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行规范,在适用国际法时,都应当遵守时际法原则。所谓的时际法原则是指“一种行为的效力应以从事这种行为时的法,而不是以提出这一要求时的法来确定,这项原则是基本的、重要的。”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是时际法的精髓。根据时际法,中国对南海享有主权和其他历史性权利的法律依据不是《海洋法公约》,而是中国发现和先占南海诸岛并对其经营、开发、管理时的法律。在《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实施以前,在其他国家提出南海领土主权要求之前,中国对南海诸岛一直行使主权权利。而且,部分南海周边国家依据《海洋法公约》岛水域、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主张相应的主权权利,是缺少法律依据的,是违反时际法原则的。
越南认为日本“二战”后撤离南沙,该权利应由其继承,依据是时效原则。 时效也是国际法承认的一种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一段长时间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占有者即取得该土地的主权。很明显,而时效的对象是“有主地”,但其占领是不受干扰、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实施的。
自从宋元以来,南海诸岛就在中国主权管辖之下,它是 “有主地”。自“法国占领了南沙岛的部分岛屿…中国和日本都提出了强烈抗议。而且法国的占领还不到10 年…1945 年战争结
束后日军撤离南沙…在1951 年的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宣布放弃对南沙岛的一切权利,根据国际法有关国家责任的规定,被日本侵占的领土应‘恢复原状’”。由此可见, 南沙岛历史上虽遭受过其它国家侵略,但从未产生过“时效”效力。首先,在侵占行为发生时或发生后, 主权国和其它主权者均提出过异议; 其次, 这种侵占在时间上尚十分短暂,不构成时效所要求的时间长度, 因此谈不上主权是否转移。基于时效原则,是无国际法依据支持其无理的主权主张的。
税种(四)从国际法的“承认” 谈中国对南海的主权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即存国家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为了确保国际法律关系的稳定,国际法上有一系列关于“承认”和“禁止反言”的规定:“承认就禁止了该权利的国家在将来任何时候否定其承认的效力”、“禁止反言就意味着曾经承认另一国对特定领土权利的国家,将不得否认另一国的权利”。如东格陵兰岛案中,就已将“承认”和“禁止反言”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中国对南海的主权是得到国际承认的。
    在古代中国对南海的主权就已经得到国际承认的。如明代,欧洲的耶稣会在其绘编的地
图中,明确把今天的南海所在海域标为“大明海”,以示归中国明朝政府所有;清朝时,德国政府曾派船到南沙岛来考察,经中国官方抗议才被迫停止。近现代也有许多国家承认了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的事实,如1965年出版的法国《拉鲁斯国际地图》不但用法文拼音标明西沙、南沙和东沙岛的中国名称,而且在各岛名称后注明属于"中国"。、1963年美国出版的《威尔德麦克各国百科全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岛屿,还包括伸展到北纬4度的南中国海的岛屿和珊瑚礁。1971年,英驻新加坡高级专员说:"斯普拉特利岛(指我南威岛)是中国属地,为广东省的一部分……在战后归还中国。我们不到它曾被任何其他国家占有的任何迹象,因此只能作结论说,它至今仍为共产党中国所有。"日本1972年出版的《世界年鉴》说:"中国……除大陆部分的领土外,有海南岛、台湾、澎湖列岛及中国南海上的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各岛等。"就连越南也都承认过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如1956年6月15日,越南外交部副部长雍文谦见我国驻越领事馆临时代办李志民时表示: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从历史上看,西沙、南沙岛应当属于中国领土。当时在座的越外交部亚洲司代司长黎禄说:从历史上看,西、南沙岛早在宋朝时就已属中国了。菲律宾在70年代以前也从没对我国拥有南海主权提出异议。
    总而言之,中国对南海的主权是得到国际承认的。越南、菲律宾等国过去已经承认了中
国对南海拥有主权,这种政府的承认行为是具有相应国际法效力的,是不能更改的。现在,越南、菲律宾等国出尔反尔是违背国际法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驳斥与越南等国对南海拥有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
烧肉第一家    近来,越南以“有效占领”和“实际控制”对南沙岛主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占领南沙岛已几十年了,符合“时效原则”。从这一点看,其实越南已经承认了南沙岛属于中国(最起码名义上已经承认),只不过以“过去中国没有对该岛实施有效占领和实际控制”为借口。且不谈过去中国有没有对该岛实施有效占领和实际控制(实际上文以提到中国政府对南沙岛实施了持续和有效的行政行为),就谈国际法上的时效取得领土方式合法性。国际法本来就对取得时效争论不一,且为现代国际法所摒弃,不具合法性。就是那些同意“时效原则”的国际法学者也认为,时效取得领土的必须符合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和这种状况得到被占国的默认两个要件。而中国政府对越南对南沙岛中部分岛屿的占领行为从来就没有政府承认或默认过,而是对其不断提出抗议和干扰。所以,越南等国以“时效原则”对南海主权提出异议是站不住脚的。
水煮肉片做法    当然,越南等国提出的“由于中国南沙岛东部邻近其国家,因此,这些岛屿应属他们”的说
法更是荒谬的,希腊在爱琴海的许多岛屿离土耳其海岸仅3海里,难道就属于土耳其吗?如果依这一主张,世界岛屿恐怕要重新划分了。而且以邻近获得领土原则,在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已经被否定了。
    也有一些国家提出了南沙岛在其大陆架的延伸,即所谓海洋法中的“自然原则”。这一点是有悖于事实的,地理证明该说法是不成立的。亦有些国家提出南沙岛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并据此主张对南沙岛的主权。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领土主权是海洋权益的基础,海洋权益是从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任何国家都不能将海洋管辖权扩展到别国的领土上,更无权以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为由侵占他国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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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语
综上所说,我们可以得出:中国对南海享有不可争辩、毋庸置疑的主权。从发现和先占来看,中国最早发现南海诸岛并对其进行有效占领和管理。从时际法原则来看,解决南海主权争端应依据权利取得时所适用的法律,而18世纪前的国际法只要发现或象征性占领无主地便可取得主权,因此,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而越南等国无论从“有效占领”、“实际控制”还是从 “时效原则”、 “自然原则”对南海主权提出异议都是站不住脚的。
南海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国家对南海提出任何权利主张都是缺乏历史证据和国际法依据的。南海主权是中国的既得权利和历史性权利,任何国家否认中国这一既得权利和历史性权利是违背国际公平原则,是无法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和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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