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1.18
【字 号】郴政函〔2014〕119号
【施行日期】2014.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感恩节文案朋友圈【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政函〔2014〕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8日
 
郴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湘政发〔2013〕32号)精神,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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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为核心,优化水资源配置,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以水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文字控说说
含马的成语  1.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解决人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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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以水定发展,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3.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流域和区域、城市和农村、地表和地下以及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6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1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39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97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 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4.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92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94以上;水功能区水质
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5.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64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44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1%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达到80%以上。
退税怎么算  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严格水资源论证。要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水与防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规划,各级政府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立健全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
  (二)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制定郴州市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市、县行政区域的取水
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控制区域取水许可总量。确定市、县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控制目标,实施用水总量考核。各市、县要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市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镇已建或规划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的取水地点、用水方式、用水规模、取水用途进行取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取用水户未按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要求对其取用水产生的影响采取保护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取用水户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取用水。实行取水许可登记制度,建立取水许可信息库。实行取用水计量,取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强化取用水监控管理,建立取用水实时监控系统。
  (四)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按照《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凡利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缴纳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建立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尽快核定全市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并报市政府公布。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六)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实行水资源调度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水资源调度工作协调协商机制。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要优先保障城镇供水,确保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专门节水措施方案,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专门进行节水设施设计。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节水设施一并验收。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二)建立节约用水体制和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格体系,推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方式,引导、促进使用中水。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优先考虑节水要求。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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