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薛成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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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法务
负责人:张明。
委托代理人:张倩菲,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薛成虎等(具体信息见附表)。
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各被执行人银行卡纠纷230案,本院***********等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各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拖欠的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等各项费用,各案
案件受理费由各被执行人负担(具体金额详见附表,本系列案诉讼费已退还申请执行人)。由于各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管理系统向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全国各地银行等协查机关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能处分,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进行扣划(具体个案扣划金额见附表),但扣划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督促被执行人自行还款,并申请终结本系列案执行。财产保全担保
邮政银行贷款本院认为,本系列案经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足额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系列案可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系列案(详见附表执行案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 平湖州旅游景点
鼓励孩子继续努力的话执行员 姚璇娟
环境生态工程执行员 杨 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静纯
附表:
本案因是连案文书,附表内容无法上网,故予以删除,若需了解案件详情,请联系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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