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宫国霞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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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30号。
负责人:程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铮、邢思远,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发朋友圈万圣节简短语句
被告:宫国霞,*,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100米男子决赛冠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诉被告宫国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宫国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人民币账户本金82139.3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止到2022年4月27日的人民币账户利息39371.07元、违约金2000元,并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在诉讼中产生的全部费用。以上金钱给付款项暂合计123510.3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订信用卡客户协议,协议对信用卡相关息费的计算标准作出明确约定:透支利息标准(包括复利)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实现债权的费用约定为原告催收欠款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后被告使用原告核发的卡号为41×××44信用卡消费透支,未及时清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欠款。
被告宫国霞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宫国霞于庭前答辩称,希望可以调解,减免利息,本金分期。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被告宫国霞向原告申请办理工银信用卡(个人卡)。在信用卡申请表的背面附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警句大全
专硕和学硕的区别领用合约约定,被告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可按照原告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被告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原告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原告对被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被告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告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15×××24信用卡,被告开卡使用。截至2022年4月27日,被告拖欠本金82139.3元、利息39371.07元、违约金2000元。2022年5月5日,被告偿还1000元,抵扣本金后,尚欠本金81139.3元及截至2022年4月27日的利息39371.07元、违约金2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信用卡交易明细、余额构成表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均予采信。网上开店怎么开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相关内容,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各自权利、义务。被告已实际使用信用卡,但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显属违约,应依约偿还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全部剩余透支本金81139.3元及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宫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81139.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均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但合计应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为限)。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宫国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审 判 员  陈 佩母爱的名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殿文
书 记 员  江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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