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易军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农业生产类型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环境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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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万寿宫居委会澧州路638号。
负责人:严伍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君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易军华,*,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以下简称澧县工行)诉被告易军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澧县工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君昊,被告易军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澧县工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易军华偿还澧县工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4695.12元、利息39267.73元、违约金2909.72元,合计116872.57元(暂计至2021年8月5日,后续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易军华承担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易军华向澧县工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6222********),截止于2021年8月5日,易军华累计透支本金74695.12元、利息39267.73元、违约金2909.72元,合计116872.57元。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大寒吃什么传统食物?被告易军华答辩称,易军华承认偿还该欠款,但现确无能力偿还,且利息、复利、罚息过高。
澧县工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易军华对澧县工行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澧县工行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举证,结合本院认证的情况,本院确认的事实与澧县工行所述一致。另查明,在易军华与澧县工行签署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载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
卖二手车的网站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载明:“……(三)记结息规则1、贷记卡: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章程、合约中对信用卡的发卡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易军华领用案涉信用卡后,从2019年8月10日开始,未偿还透支本息,截止于2021年8月5日,易军华累计尚欠透支本金74695.12元、利息39267.73元、违约金2909.72元,合计116872.57元。
本院认为:其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二、澧县工行给易军华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对信用卡的发卡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易军华签字认可并领取信用卡使用,澧县工行已经履行了义务,但易军华未按期偿还应当偿还的资金,违反了约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给澧县工行偿还所欠的资金本金、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三、《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二……2……金融借款合同的借
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易军华提出利息、复利、罚息过高的抗辩,案涉纠纷双方除约定利率为日万分之五(相当于年利率18.25%)外,还约定有复利、罚息等,各项费用总计利率已超过法律保护利率的上限(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本院参照上述规定对2021年8月5日之后的利息予以调整,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其四、澧县工行未提供证据证实主张的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易军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透支本金74695.12元、利息39267.73元、违约金2909.72元,合计116872.57元及从2021年8月6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再计算一般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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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易军华承担1263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承担50元。高薪职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闵海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晓艳
书 记 员 刘 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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