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莫元森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康熙的第八个儿子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汉语拼音怎么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余松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燕玲,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水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元森,*,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
蚁人2彩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告莫元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燕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元森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其在原告处申请的工银信用卡(卡号:6222********)透支本金人民币59773.15元及其利息(含复利)人民币1375.91元、违约金人民币1520.8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2月12日,自2022年2月13日起,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付至所有透支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分期手续费人民币169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以上暂合计:64359.9元。
被告不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信用卡卡号:6222********
(二)信用卡申请时间:2015年12月5日
火影剧情分析
(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同意遵守领用合约的约定:其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手续费系分期手续费;
(四)欠款金额:被告尚欠卡号6222********的信用卡本金59773.15元、利息1375.91元(暂计至2022年2月12日,此后利息按合约另计)、违约金1520.84元(暂计至2022年2月12日,此后违约金按合约另计)、分期手续费169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已明确表示知悉并确认接受领用合约的内容,双方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被告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莫元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债务本金59773.15元、利息1375.91元(暂计至2022年2月12日,2022年2月13日起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至款
项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1520.84元(暂计至2022年2月12日,2022年2月13日起的违约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付至判决生效之日至)、手续费1690元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已预付),由被告莫元森负担,被告莫元森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浙江限电令新规定2021最新消息
远程控制别人电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长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苑婷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