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臧思兵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 ...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宾路9号。
负责人:王健,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祎,*,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教师节贺卡寄语
怎么弄空间
被告:臧思兵,*,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被告臧思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晶
顶级豪车排行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雯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lol火男出装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qq忧伤网名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家庭的英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