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长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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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栋320室。
法定代表人:吴红丽,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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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奎燃,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长,*,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被告:羊元爱,*,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合汽车)与被告王长、羊元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合汽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奎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长、羊元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保证款项17,18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合计16,5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8日,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下称银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被告与原告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向银行贷款承担保证责任;2.被告向银行贷款汽车专项本金82,600元,贷款分期手续费7459元,合计90,059元,共分36期偿还(即:被告应还贷款本息合计90,059元。因被告逾期支付银行贷款,导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向银行支付了17,1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给付。
被告王长、羊元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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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基此查明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购买车辆情况思威牌,发动机号3025647,合同期内,乙方未按约定向发卡行偿还贷款,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可视情况对部分或全部贷款进行垫资。甲方垫付之后,有权要求乙方结清银行全部贷款。被告羊元爱作为共同还款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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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担保合同:分期付款申请人向汽车销售商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思威牌),车辆总价118,000元,分期付款申请自行支付首付款35,400元,剩余购车款,分期付款申请人申请通过其在分期款项发放人申请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82,600元。保证人承担全程连带保证责任。
2021年9月23日原告共计代偿17,180元。
以上事实有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确认函、电子凭证、庭审笔录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
律的规定,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有权向被告追偿,共计17,1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应自代偿之日即2021年9月23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不超过16,520元。
林正英鬼片全集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长、羊元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7,180元及违约金(自代偿日2021年9月2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代偿款17,18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8月22日一年期LPR年利率3.65%计算,不超过16,52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被告王长、羊元爱负担。
美女排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行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夏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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