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州豆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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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dnf深渊派对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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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贵州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鑫众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东门桥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A1–1地块)1幢4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罗智勇。
原告:贵州豆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众汇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与黔灵山路交叉口德福中心A2栋22楼1-3号。
法定代表人:唐伟。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俊娇,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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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归的功效与作用及禁忌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娟,*,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邱挺,*,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枣阳市。
原告贵州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秒汽车公司)、贵州豆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秒融资公司)与被告张春娟、邱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州豆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俊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春娟、邱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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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豆秒汽车公司、豆秒融资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豆秒汽车公司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瑞金北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偿还的垫付款本金8522.81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两原告违约金38740.71元(违约金按照代偿款项193703.56元的20%计算);3.判令两被告支付豆秒汽车公司代被告向银行垫款的利息3942.18元(以垫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0%,从2020年8月14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4日)及后续利息(以垫付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
21年11月5日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4.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因对其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款项暂计为:55205.7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1日,两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及担保服务三方合同》,两被告委托两原告为其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相关服务,包括贷款发放前垫款、代为向银行还款等服务。2019年3月11日,张春娟作为分期付款申请人、抵押人与工商银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向工商银行贷款189100元用作购车款,以按月分36期的方式向银行还款。原告豆秒汽车公司作为保证人签署该合同,为被告张春娟、邱挺偿还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在取得贷款及购得车辆后,并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期还款义务,多次逾期欠款,截止起诉月(2021年11月),原告豆秒汽车公司已实际代被告偿还银行贷款共193703.56元,被告张春娟向原告豆秒汽车公司还款185180.75元,两被告尚欠两原告8522.81元未偿还。根据两被告与两原告之间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及担保服务三方合同》第10条约定“丙方为甲方代偿贷款本息(代偿方式:丙方直接代偿或委托乙方代为支付代偿款)后,有权向甲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丙方为甲方向银行代为归还的全部款项;丙方代还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0%从实际代还之日起计算至结清之日止;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丙方承担的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其他垫付费用、垫付购车款本息;丙方向甲方催收债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银行与丙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的因甲方违约应由丙方承担的费用”、第11.5条约定“甲方根本性违约情形……(3)甲方未按时足额还款累计三期(含)以上的:(4)因甲方逾期还款致使丙方向银行代为归还2期或2期以上的”及第11.6条约定“甲方同意:当发生根本性违约情形之一时,按丙方为甲方向银行代偿的款项总额的20%向丙方承担违约责同时,丙方有权根据风险大小,选择要求甲方结清银行剩余按揭款,或将剩余按揭款交付给丙方,或者增加其它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两被告多次逾期欠款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有权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资金8522.81元、违约金38740.71元、利息3906.25元、律师费4000元诉讼费用。原告遂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张春娟、邱挺未应诉答辩,亦未举证。
嫦娥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本院进行了核实,对其中有被告签名确认,或有银行盖章确认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9日,豆秒汽车公司、豆秒融资公司和张春娟、邱挺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及担保服务三方合同》,约定豆秒汽车公司向张春娟、邱挺提供与汽车消费贷款相关咨询服务、协助调查服务、劳务服务(资料收集、整理、邮寄、抵押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发放前的垫款服务;豆秒融资公司向张春娟、邱挺提供其在银行贷款所需的连带保证担保服务。若张春娟、邱挺出现未按时足额还款累计三期或因张春娟、邱挺逾期还款致使豆秒融资公司向银行代为归还2期或2期以上等根本性违约情形的,张春娟、邱挺同意当发生根本性违约情形之一时,按豆秒融资公司为张春娟、邱挺向银行代偿的款项总额的20%向豆秒融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豆秒融资公司为张春娟、邱挺代偿贷款本息后,豆秒融资公司有权向张春娟、邱挺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代偿款、代偿款占用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20%从实际代偿之日起计算至结清之日止)、本合同约定的张春娟、邱挺应向豆秒融资公司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垫付费用,以及豆秒融资公司向张春娟、邱挺催收债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
2019年3月11日,豆秒汽车公司、张春娟、邱挺和工商银行三方签订了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约定张春娟、邱挺向汽车销售商贵州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车辆总价为251300元,张春娟、邱挺自行支
付首付款62200元,剩余购车款,张春娟、邱挺申请通过其在工商银行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189100元;张春娟、邱挺使用用于汽车专项分期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支付购车支付款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工行贵阳瑞金北路支行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5786.3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5740元;张春娟、邱挺向工商银行提供的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张春娟、邱挺以其所购车辆向分期款项发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豆秒汽车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全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即最后一期还款到期日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合同签订后,张春娟、邱挺与工商银行于2019年5月18日就车牌号为鄂A×××**号的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工商银行为抵押权人。后被告张春娟、邱挺取得贷款1891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逾期未按约定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豆秒汽车公司作为张春娟、邱挺的保证人,按照工商银行要求于2019年8月14日向银行代偿8178.75元,于2019年9月19日代偿6188.24元,于2019年10月23日代偿6194.1元,于2019年11月20日代偿6187.02元,于2019年12月18日代偿6173.61元,于2020年3月23日代偿2258.25元,于2020年7月24日代偿158523.59元,共计代偿款项193703.56元。豆秒汽车公司自认张春娟共已向其还款185180.75元,尚欠8522.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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