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申领养老金与按时退休有何不同?
2011年2月18日
张女士系上海某建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地点在上海。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临近年关,从2010年10月起,公司HR开始对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和假期及待遇给付问题进行年终梳理。梳理过程中,公司发现张女士于 2010年11月生日送什么礼物31日即满五十五周岁。根据原有规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会超过其退休年龄,此次实为相关经办人员疏忽导致。再三斟酌之下,公司HR考虑到张女士作为公司高层,平时工作敬业、认真负责,既然公司已承诺其劳动合同于2012年年底到期,而再招募新人亦需另花精力,不如继续“用” 张女士至劳动合同到期,故而作出了继续留用张女士的决定。但在如何确定双方劳动权利义务问题上,却遇到了难题。张女士提出:既然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就应依照劳动合同所约定内容向其给付相关待遇。公司虽同意推迟为张女士办理退休手续,但公司认为即不一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张女士给付具体待遇。
描写冬至的古诗句延迟申领养老金与按时退休有何不同?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给我们带来了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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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菁照片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可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长于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但“约定不能对抗法定”,只要到达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虽然张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但张女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成立于前者之前,因此,公司有权在其满退休年龄之时即为之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对于上海的职工及企业,在今后的长时期内(除非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在退休时间选择问题上,将获得相当程度的自由度,当然其重要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
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具体如何依据《试行意见》合法确定用人单位与延迟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
个人素质企业及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再缴纳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费。 QQ轨迹
(二)延迟期间社会保险待遇
1零零发、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2、延迟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3、延迟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
亡后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权利义务
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企业与符合规定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条件的人员可协商签订相关工作协议。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企业应当参照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权益,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在工作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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