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平原则下对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解读
经济管理
税收公平原则下对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解读
边佳琦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 266000)
摘    要:税收本质上是国家出于服务社会的需要,凭借着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分配,
而因此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它所形成的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税、纳税上的特定分配关系。作为一国公民税
收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税收与我们每个人关系密切。对于税收,人们的态度是复杂的,几乎没有人喜欢税收,自古
以来人们对于纳税就具有强烈的抵触心理,但是也没有一个人能真正离开税收。 正是因为如此,税收和税法问题
长期以来都是西方国家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当然,也无可争议成为近年来中国社会各界热衷于谈论的话题。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混合制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
税收公平原则是平等、公正在税法领域的集中体现,通常指纳税人的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的第33条就规定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对税收公平原则的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代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两方面的内涵[1]。从法律形式上看,税收公平原则要求所有私人在税法中的地位平等,不能因为地位、身份的不一样而不同。从经济实质上看,税收公平原则要求根据各自的经济地位来分配税收负担。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到20世纪出才创建了个人所得税。清末宣统年间,我国针对个人所得税起草了《所得税章程》,只是一直没有公布施行。1912年,在之前章程的基础上制定了《所得税条例》,于1914年公布,同样遗憾的是,该条例在之后的二十几年里也未得到施行。1936年7月21日,国民政府颁布了《所得税暂
行条例》,从10月1日起征收所得税,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2]。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但是由于当时国民,经济落后的各种社会现状,使得我国首部所得税法不能很好地实施。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指导下,政务院于1950年1月30日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有3个税与个人所得税有密切的关系.1952-1956年,由于我国处于生产关系的改造阶段,税务部门拟定的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案最终无法落实。
1980年,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年的9月1日通过并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法定扣除费用为800元,这在当时背景的中国社会很少有人能达到。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深入,我国在1980年以后相继地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这对于个人收贫富差距的调节,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促进对外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3年10月31日进行第一次修改。
2005年,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的变化,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之后的2007年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的起征点由1600元每月提高到2000元每月。这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在2011年的“两会”上,经过全国人大的多次会议,最终将个税的起征点调整为为3500元。为了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至此我国《个人所得
税法》已经历了7次修正。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变化
1.提高免征额
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扣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也就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3]。在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前,我们国家也历经了很多次的调整修改,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800元开始,到2005年的1600元再到2007年的2000元,以及本次修改之前的3500元,本次免征额的修改中,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月。这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无疑大大减轻了其税收负担。对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提高,在同等条件下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从而也就间接增加了纳税人收入,提高了纳税人的生活水平,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税制模式的改变
我国采用分类征税的方法进行征税,虽然这种征收方法可以针对不同来源的所得使用不同的方法,具有简洁、明确的有点,但是却有失公平。
相比较我国而言,国外的税制模式发展的比较早,存在着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混合制三种
模式。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对纳税人各个种类的收入,不管其来
作者简介:边佳琦(1995-),女,汉族,浙江绍兴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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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问我是谁电视剧源如何,把它看作一个整体,通过计算汇总,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根据统一的累进税率方法计算所应缴纳税额的所得税课征制度。这种税制模式主要存在于西方发达国家,这种税制模式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状况和能力来进行纳税,可以促进税收的公平。尤其是在美国和英国这些国家,结合实行夫妻联合申报制度,根据婚姻状况来决定执行标准,更能体现出量能负担原则。
分类所得税制把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所得,按来源不同划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类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
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征收所得税,一般适用于征管水平较低、依靠源泉扣缴税款、难以对各类所得实行综合计税的征管体系[4]。混合制,是先对纳税人的各项固定收入课征分类税,再对纳税人全年不同种类的收入进行汇总,达到了一定数额标准的,再征收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
在个税法修改以前,过去我们需要单独按照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式都是独立的。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国家要求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此为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纳税主体,按年纳税。这是我国在经历长期的探索后就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具有深远的意义,未来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也要在此基础上运作。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我国在费用扣除上并没有体现出区别对待,缺乏弹性,没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对于所有地区采用的费用扣除是一样的,从而有失整体的公平。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其所负担的支出是不同的,对于赡养老人、子女的教育、购房购车、生病医疗上的负担并没有充分予以考虑。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国家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于赡养老人、子女的教育、购房购车、生病医疗上的负担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5]。这对于切实保障民生,考虑人民众的实际问题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同时,这也非常符合中国当下的国情,对于现实存在的困难予以了充分
的考虑。从实际行动上大大地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从而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进一步加强了税收公平原则。
4.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中低档税率级距
我们国家对于不同的收入,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对于工资薪金和个体工商户所适用的税级税率不同于劳务收入所适用的税级税率标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我国的税级为7级,而且对于低税率层次的税级较短。我国之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七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大部分工薪阶层而言,后几级的税率基本是用不到的,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高收入者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对于最低税率的适用额仅为1500元,
使得一部分的中低收入者需要适用更高的一级10%的税率,这无疑会导致纳税人产生负面情绪,加大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在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后,在7级超额累进税率基础之上,扩大了三个最低税率的适用区间,同时对应减少了25%税率的适用区间。针对经营所得税率,个税法修改后在原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基础之上,将35%这一最高税率的适用区间的下限提高到50万元。这种对于税率结构的修改,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
四、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影响1.中等收入体的税负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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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顾名思义,影响最大的无疑是对纳税人的影响最大,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的工薪阶层税负下降尤为明显。一方面起征点的提高,使得很大一部分低收入体可以免于征税,而另一方面扩大了,扩大中低档税率级距,可以使得很大一部分中低收入的体减轻税收负担。
所以说,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真正体现了对人民众实际问题的切实考虑,对于解决人民众的实际困难具有重要意义。
2.优化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
对于中低收入体而言,其生活生存压力可以说是很大的。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正是切实考虑到了这一体的实际问题,对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相关税级税率的调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项目扣除的考虑,正是国家切实考虑人民众实际困难的体现。这对于改善中等收入体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3.促进税负均衡和公平
继承者们 结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的扣除,切实考虑了赡养老人、子女的教育、购房购车、生病医疗上的负担问题。这可以看出国家对于解决人民众实际问题的关注,从侧面也可以看出这更加促进了税收的均衡公平,对于减轻中低收入体的税收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使得个人所得税法更加趋于公平、合理。
参考文献:
[1]李鄂.试论经济法实质公平——以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改革为视域[J].法制与社会.2012(19).
[2]施正文.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功能定位与模式选择[J].政法论丛.2012(02).
[3]苏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标准的优化[J].法制与社会.2012(10).
[4]施正文.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J].中国检察官.2012(03).
[5]郑文琳.衡平税法的纵横向经济维度调整研究[J].河北法学.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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