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法官的区别及原因探析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法官的区别及原因探析
作者:陈少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
        无工作证明怎么写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法官职业体有不少显著的区别,如积极造法与消极司法的差别、地位的差别、选任方式的差别。造成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这些差别有多重原因,包括哲学上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不同影响,以及革命传统的影响。
光驱弹不出来        关键词 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 法官 造法
梦在燃烧歌词        作者简介:陈少宏,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2seem用法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40-02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是当今世界影响至巨的两大法系,对世界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两大法系各有独特的魅力,在历史起源、法律渊源、法律传统、诉讼程序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不仅如此,两大法系的法律职业体也有着彼此相异的特点,尤其体现在法官制度上。
        一、两大法系法官的区别
火车上可以带酒吗        (一)积极造法与消极司法
        众所周知,普通法系又称为判例法系,判例法是普通法系国家相当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甚至可以说普通法系的灵魂。虽然当今由于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以及行政权力的扩大,普通法系国家的成文制定法越来越多,但其核心的框架依然是判例法,可以说,离开成文法规,普通法系依然可以屹立不倒,但离开了判例法,普通法系将轰然倒塌。
        斯温判例法是由普通法系的法官,逐个案件进行严密的论证,通过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而逐渐积累而成的,依据遵循先例的原则,这些普通法系的法官做成的判决对未来的同类案件的处理将产生法律上的影响,从而也在实质上为同类的案件创制了一个法律规则。因此可以说,普通法系是由法官创造与建立起来的。所以,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并不是在简单地适用法律,而是在发现法律,或者更明了地说是在创造法律,其作出判决的行为是一种积极造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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