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司法独立的阻碍因素的思考
对我国司法独立的阻碍因素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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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司法独立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原则之一,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和最低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但是,目前我国要实现司法独立还存在许多阻碍因素,使司法独立成为老大难的问题。本文在分析阻碍司法独立的外部和内部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现司法独立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司法独立;外部阻碍因素;内部阻碍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情商高的女人收到礼物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01
一、司法独立内涵
给司法独立下定义,并非易事。在西方,一般认为:“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而存在并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做出的行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权的行使。”所以,笔者这样表述司法独立的含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及司法官员
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司法官员的审判活动除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之外,不受任何外界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依照法律事实、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之权力的总称。
二、司法独立的阻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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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
德国法学家沃尔甘·许茨曾说:“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一个时代都是一个问题。”可见,司法独立就是要不受任何地方政府的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而我国当前,却是一种行政权大于司法权,行政干扰司法的一种局面。少数地方行政首脑把地方法院视为自己所属的一个部门,有的打着党委、政府的旗号,公然非法无理地干涉司法活动,运用手中的权力对法院施加不利影响;甚至将自己凌架于法律和法院之上,强迫法院按照自己的意志办案,从而造成不公正的审判后果。
2、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实质权力关系上,国家机关必须接受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也不例外。虽然党的领导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有民主党派及人民大众的监督,但是司法机关并不享有政治结构即国家权力关系上的独立。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有些地区司法机关与地方党委的关系是不正常的。司法机关基本上受命于党委,成为党委的附属物。这种地方法官的任命权掌握在党委手中的人事任免制度对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党委经常性直接过问案件情况并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审理提供了便利。甚至有些地方基层法院还存在“以党代审”的现象,这种做法难免会导致部分办案不公,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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