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案例(二)分析
我国当前司法现状的评析
司法被誉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在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传统权力本位理念以及本土文化的影响,我国司法一直处于弱势和落后状态。为了改革中国落后司法,推进法治进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前三年,我国司法领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并举得了显著的成就,如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行,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审判制度的变革。但是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甚至处于逆转阶段,一些与法治相悖的理念及制度涉及不断侵蚀着司法,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客观现实,社会矛盾和纠纷频发,备受争议和诟病的司法事件所折射出的司法现状问题令人忧思。
一、审判独立难以保证
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抛开审判独立单谈审判公正是不成立的。从近年来所频频发生的司法事件来看,审判独立并没有得到保证。
(一)审判权受到行政权干预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首先,行政权屡屡干预司法权从思想上看是受传统权力本位理念的荼毒。
近代以前,我国并无独立的司法制度设计,司法权一直隶属于行政权。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时至今日,仍有不少政府官员及其民众不能转变,依旧认为法院是为行政机关服务的,否认二者的平等地位,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制造了障碍。
雪诗其次,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的设计为行政权干预审判权提供了可能性。
从级别上看,我国公安机关在党内的地位高于法院在党内的地位。比如,公安局长一般是地方党委常委,而法院院长只是普通的政法委委员。上海杨佳案就充分暴露了我国公安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公安机关在党内级别上高于法院,这就使得法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无法得以保障,反倒使得公安机关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了制约作用。
从财政划拨体制来看,我国法院在财政上要依附于政府。这也就使得政府能通过控制财政命脉来决定法院的生存,法院要生存必须要听从政府的安排。因此在财政不能独立的情况下谈审判独立更是不可能的。
(二)法院独立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来自社会舆论的干预
社会舆论监督对于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公平正义起到了重大作用,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也正是接受监督的体现。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当把舆论监督和舆论干预区分开来。
父亲节首先,司法审判是一项专业性的、理性的、技术性的活动,而舆论则具有感性、偏激的特点,在审判前的舆论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判断力,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其次,社会舆论通过宣传造势,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民众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煽动民愤,法院为了平抑民愤,会不得已违背法律而屈从民意。这不仅会动摇法律的威严,而且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的建立。
邓玉娇案、许霆案、孙伟铭案的判决尽管最后都指向了所谓正义的结果,但其并非是法治国家的常态,诉讼外力量的对比取代了法定的辩护,其负面效应远大于正面效应。
隐藏的文件怎么出来二、司法权威性低,甚至在某些领域丧失权威性
司法的权威性,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威是指尊严、使人敬畏,信是指民
众的信赖和认同。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正如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的,“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在当前中国,司法权威性的降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法信访案件的增多,缠诉闹诉行为时有发生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司法判决本应一经作出便产生公信力、既判力,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使对判决不服,也应按照法定程序去救济权利,并坚信法律能给自己一个公正的结果。但涉法信访以及缠诉闹诉却是对法院的终审判决采用不予认同并试图通过党或政府以及其他不理性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曾对涉法信访解释说,在现在一个利益越来越多极化,观念价值越来越多元化的社会里,我们必须靠司法程序才能把社会整合成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权利能够得到保障的社会。因此,涉法上访并不是一个良性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出现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思想的毒瘤,并且循环出现不仅会继续弱化司法权威,而且会导致国家机关职权不明,更有甚者会动摇和谐社会的根基。
最后,涉法信访以及缠诉闹诉的增多并非是单方面归咎于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对司法期待过高,其最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院的判决确实不公,民众的诉求难以得到满足。然而,这一现象又受多方面影响的,比如国家体制问题,审判不独立;司法腐败等。
(二)法院在某些领域丧失了其应有的权威性
房屋拆迁、耕地问题、环境污染,特别是像“三鹿奶粉”事件引起的消费者诉讼问题,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受害的29万婴儿,因为三聚氰胺而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当他们的父母欲诉诸法律获得赔偿时,法院拒绝了他们的诉讼。从法理上讲,没有不受救济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第四条明确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毋庸置疑,三鹿受害婴儿赔偿案,都是具有法律性质的纷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援用。拒绝受理这样的案件,等于堵死了人们运用法律手段和平理性地解决纠纷的道路,等于放弃了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这很可能迫使人们通过暴力等其他手段来解决纠纷,难免造成令人担忧的社会后果。为了让当事人获得公正的救济,为了避免造成非理性的结局,法院应当受理任何一个具有法律性质的争讼。但涉及到国家政策和维稳大局,加之我国法院实质上的不独立性,使得法院在这些领域内丧失了其应有的权威性。
高速免费时间表2023年最新三、司法机关强调意识形态化、政治化,忽视法治理念
这一现状是重庆“打黑”所展现出来的中国司法界的问题。尽管这一现状的出现属于个案,但是其带来的破坏性却是巨大的。
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具有中立性,应居中裁判,而不能为搞政治运动的手段。正如陈有西律师所言,一个国家的司法如果被权力操纵,公检法如果只受一个权力指挥,百姓为鱼肉就是必然的。而且可以封杀得让你不到任何救济渠道。在重庆打黑中,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联合办案的情况必须是被法治所排斥的,这种方式不仅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摧毁我国的法治体系。
多少人曾爱慕你年轻时的容颜歌词四、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腐败问题同样是我国当代司法所面临的另一个难题。黄松有案件更是将司法腐败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也有其特殊性,现阶段,司法腐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系统内部滋生的腐败问题
1.法官自身素质所引发的腐败问题。
“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要打官司先打关系”的状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法官没有切实把追求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一些法官甚至在个案中既吃原告又吃被告,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尽管当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我们对其的态度应当是“零容忍”,因为即便是存在个别的腐败问题,其也会有污染我国法治水源的危险。
2.法官保障制度的缺失诱发腐败问题
首先,法官等级制度的存在有碍于公正判决。审判过程中官衔等级低的法官往往受制于官衔等级高的法官,等级较高的法官的意志直接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其次,法官职务保障制度不足。求生存是人性中最本真的东西,在我国,法官的待遇较低,这会使得法官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拒绝金钱的诱惑,从而滋生腐败。在此,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终身任职和薪水保证制度,确保法官的独立地位,使其除了服从法律以外,不必过分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或者他人的意志。
(二)政治体制问题诱发的腐败问题
中国当前的司法腐败问题,不单是简单的法律问题,究其根源在于中国政治体制的问题。
比如,我国的财政拨款制度使得法院经费紧张,且依赖政府。法院为了解决内部财政问题,便采用公开寻租,赚取利益的方式解决内部经费紧张问题,这必然会诱发法院的腐败。因此,在必要制度都缺失的情况下司法腐败问题根本无法根治,所以说如果中国能用最小的动荡、最小的代价解决政治腐败问题,司法腐败就更容易解决了。
综上即是我对我国司法现状的一些粗浅看法,因为仅就司法现状所涉及的四个方面做了些简要陈述,难免会有管中窥豹之嫌。但同时我又觉得以上四个问题直接涉及到司法的灵魂,关乎司法的命运,其存在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忧思,并且以上四个问题又不是相互独立的,他们的存在往往又是相互关联的。其中一个问题的出现往往触动其他问题的发生,进而诱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对整个司法体系带来破坏。因此,要真正解决这些司法问题,单纯的司法改革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当前司法难题的,要想真正的解决以上司法问题,必须正本清源,从政治体制着手,解除体制对司法的禁锢,保证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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