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法官遴选制度的⼏点思考
法官员额制改⾰的⽬标之⼀,是实现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与精英化。然⽽,在⼈民法院普遍⾯临案多⼈少⽭盾的压⼒之下,不少法院相应提出扩⼤法官员额⽐例、增加办案⼈⼿的迫切需求。从经验层⾯分析,法官⼈数越多,法律适⽤统⼀的难度可能会越⼤,职业保障待遇可能会较难提升,进⽽对于优秀法律⼈才的吸引⼒可能会随之减⼩。这种连锁反应式的背反效应,应当讲与改⾰的初衷和⽬标不符,亟待引起重视。
吴亦凡鹿晗黄子韬那么,如何化解案多⼈少的⽭盾?单从增加办案⼒量⾓度考虑,在确保建设⾼素质法官队伍的前提下,配⾜、配强法官助理,应当是现实可⾏的⽅案。即让法官专司裁判职责,让法官助理分担绝⼤部分审判事务性⼯作。事实上,现在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置⽐例,⼤多没有达到1∶1以上的要求。所以,从专业化视⾓审视,真正应当增配的⼒量是法官助理,且⽬前尚有较⼤的努⼒空间。
诚然,眼下增配法官助理受制于政法编制。倘若探索破解之道,可否实⾏编制内与合同制管理的⼆元法官助理制度。即直接从⾼校或社会上聘⽤部分法科毕业⽣,从事两到三年的法官助理⼯作。聘⽤合同期满,这些在法院取得宝贵执业经历的法律新⼈,可以更加理性的⾃主择业。在此,域外已有相关经验,⾜可引为借鉴。
⼀旦在编法官助理队伍变得庞⼤,其职业发展空间如何解决?不妨设想,进⼊公务员序列的法官助理可以存在四种职业发展选项:⼀是经过择优遴选,适时递补进⼊员额法官队伍。⼆是经历3次左右的遴选之后,可以⾃愿选择做职业的法官助理。本岗位已设⾼级职称,唯有专⼼本职者,才是拾级⽽上的合适⼈选。三是根据法院的岗位职责需要,部分法官助理可以转岗从事审判辅助性⼯作。如⽴案、信访、执⾏等需要法律专业知识,但⼜区别于法官主要从事裁判职责的岗位。四是对于其中显露⾏政管理潜质的法官助理,⼜可以调整到案件管理、⼈事政⼯等司法⾏政⼯作岗位。这样多向流转,既可保障法官助理具有⾜够的职业发展空间,也可保证法院⼲部队伍的整体优良素质。那种认为法官之外可以适当降低法院准⼊门槛的见解,从整体协调性上检视,乃是不利于司法裁判所需要的严谨⼯作氛围。
从实际操作层⾯看,法官员额退出机制亟待配套运⾏。通过实⾏法官底线办案质效等综合考核办法,切实让部分不再胜任法官职责的同志,及时调整到合适的⼯作岗位。这既是实施法院⼈⼒资源优化配置的管理之需,也是⼀并纾解法院案多⼈少⽭盾和法官助理⼊额通道狭窄的改⾰良策。
关于法官逐级遴选问题。应当肯定当初确⽴这项制度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即让所有新⼊额的法官均取得履职必须的基层⼯作经历,且以优中选优的标准逐级遴选上级法院的法官。从实际运⾏情况看,以下⼏个影响因素值得充分关注:
工商银行网银登陆⼀是从⼊额法官视⾓考量,已经在中级以上法院⼊职的法官助理,⼤多经历6到7年的实践锻炼,相对形成较为稳定、便利的⼯作⽣活环境。⼀旦⼊额下沉,尤其是长时间、跨区域调动⼯作,通常会给其⼯作关系及家庭⽣活带来诸多不便。如果重视不够,则可能成为部分同志的思想包袱及⼯作拖累,不利于其全⾝⼼的投⼊审判事业。
⼆是从法院⼯作⾓度看,⼊额下派与向上遴选会成为⼈民法院的⼀项常规性⼯作。每年将⼀定规模的⼊额法官派往基层法院不成问题,但向上遴选则从两个⽅⾯显现出难度:⼀⽅⾯,遴选必然择优,但80%以上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与审判,如果每次都将⼀定数量的最优秀的法官抽⾛,则可能让基层法院产⽣被掏空⾻⼲的感受,不利于加强基层、基础审判⼒量。另⼀⽅⾯,上级法院遴选必然设置⼀定的任职年资条件,逐级遴选势必造成层级越⾼,法官年龄越⼤,以致上级法院的法官队伍年龄结构
普遍偏⼤,既不利于形成⽼中青相结合的梯次结构,也未必能产⽣最佳的审判效能。因为,对于⾼⽔平的资深法官⽽⾔,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是强项;⽽对于中级以上法院仍然受理的相当数量的需要“跑量”的简单案件来说,由年轻法官为主⼒的快审团队审理⽆疑具有⼒量优势。所以,⼈案适配是法院⼈⼒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黄⾦法则,不可⽚刻忽略。
三是从长期效果评估,不同院校毕业、不同学历等级的法科学⽣,对于就业城市、任职法院层级乃⾄具体单位的⼯作环境氛围等都是具有个⼈职业规划与志向的,如果普遍实⾏⾯向基层的⽆确定期限的执业发展路径,在法院招录⼈才的初始环节,就可能形成⼀定的不利因素。再者,普遍实⾏逐级遴选制的实施成本是巨⼤的,然⽽,在⼀个具有⼀定规模的集体环境中,随着时间推移,置⾝其中的⼈们⼤多都会逐渐分化为相对的好中差三类。于是,优才集中的优势能否胜过⼈员分化的趋势,也是制定与实施制度效益上值得斟酌的事项。
简⾔之,英美法国家实⾏的法官逐级遴选制并不完全适合我国国情。我国法院法官的绝对⼈数相对较多,应当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培养、选拔机制。⼊额法官下派基层法院锻炼2到3年取得基层⼯作经验是⾮常可取的。锻炼期满,经考核合格回归派出法院任职,应当讲既坚持了上述制度的核⼼要义,⼜兼顾到各地法院的实际需要,可谓更有利于各⽅⾯⼯作。值得⼀提的是,对于特别优秀的法官实⾏逐级遴选制是适宜的,这是培养法院管理与领军⼈才的有效路径之⼀,应与量⼤⾯⼴的普遍遴选制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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