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犯罪现场勘查问题研究1
海上犯罪现场勘查问题研究
海上犯罪现场主要指犯罪行为人在海上船舶、海域和沿海滩涂上实施犯罪以及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和地点。犯罪现场勘査与取证是刑事侦査工作的起点和基础,但是由于海域、船舶和沿海滩涂的特殊环境’海上犯罪现场勘查与取证比陆上具有更大难度和独特要求,成为公安机关海上刑事侦査工作面临的现实课题。因此,海上犯罪现场勘査与取证技术特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海上犯罪现场特点
一般来说,从不同的角度可将犯罪现场划分为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主体现场与关联现场、真实现场与伪造现场、动态现场与静态现场等四种。海上犯罪现场可依据犯罪现场所处环境又可分为船舶现场、海域现场和滩涂现场。处于海上各类船舶上的犯罪现场称为船舶现场,处于海水中和海底的现场称为海域现场,处于沿海滩涂的犯罪现场称为滩涂现场。依据这种划分,海上犯罪现场与陆上犯罪现场相比’大概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如何设置无线路由器的密码(一)犯罪现场定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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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现场划定范围、准确定位是有效进行现场勘査的前提,但是发生在海域的犯罪现场几乎无法定位。实施海上犯罪的行为人当场作案后很容易将尸体、作案工具抛人海中,由于海水的流动性,很难给现场准确定位。即使通过GPS、雷达等先进航海仪器,也只能确定大概范围。处于沿海滩涂的犯罪现场,如果潮水上涨,现场就会被海水淹没,成为汪洋一片。在1998年“长胜号”货轮被劫案中,犯罪分子将货轮上23名船员全部杀害后将铁块捆在尸体上沉入海底,广东警方根据发现尸体海域确定“长胜号”货轮被劫海域范围为北纬22度、东经118度附近的中国南海海面。为给事发现场准确定位,广东警方还在广东空军部队支持下,乘军用直升机在事发附近海域搜寻整整一天,仍无果而终。
(二)犯罪现场保护难
海上犯罪案件发生后,勘査人员乘船赶赴海域现场,或者在远海航行、作业船舶返回港口接受调査,都需要很长时间,短则十几小时,长则数天。在这个时间段中,由于海上恶劣环境和天气变化,现场痕迹物证很容易被破坏。船舶甲板上遗留的血迹会随着甲板温度不断升高而变质,也会被雨水和海水冲掉。沿海滩涂现场会因潮汐变化而消失。例如:在“12•10”海上故意伤害案中,现场勘査人员在船上提取到很重要的证据——铁管。但船舶
从事发海域到停泊码头航行了15小时,其间海上下着小雨,风力达到7级,铁管受到雨水和海水长时间冲刷,无法检测到受害人的DNA和犯罪嫌疑人指纹,从而严重影响了作案工具作为诉讼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海上犯罪现场的保护比陆上难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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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现场勘验难
周杰伦新歌网由于海浪影响,海上作业船舶犯罪现场无法保持静止状态,现场勘验相对困难。海域犯罪现场范围大,需要借助潜水、打捞、水下金属探测等装备,并要聘请专业打搜人员,不仅费用高昂,而且勘验难度大。沿海滩涂犯罪现场勘验,不仅时间紧迫,潮汐变化会破坏痕迹物证,而且由于沙滩、泥滩具有的自身物理特征,其现场痕迹物证不易被发现,也易消失。比如:滩涂上的脚印很容易被渗透的海水淹没,微量物证容易陷入泥沙,勘査人员要及时发现和提取这些痕迹物证十分困难。例如:在“5•6”海上抢劫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将船体掀翻,作案工具长时间浸泡在海中,无法检测到被害人的血迹。
二、船舶犯罪现场勘査
船舶犯罪现场是海上犯罪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船舶犯罪现场勘査是获取海上犯罪证据的
重要途径。船舶犯罪现场勘査的基本内容、规则、方法与陆上一样,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査规则》实施,但在现场勘査记录上与陆上有所不同。
现场勘査记录是法定刑事证据的一种,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三种记录方式。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现场勘査记录具有统一的制作规范要求,但这些规范要求都是根据陆上现场情况制定的,缺乏海上犯罪现场记录规范。
其一,船舶犯罪现场勘验检査笔录的制作人员必须了解掌握船舶基本结构知识。其二,船舶犯罪现场制图必须结合船舶制图方法,而船舶犯罪现场方位图要反映船舶事发海域位置,但海域范围很大,实际测量不可能,只能借助海图确定方位。其三,由于海上船舶的流动性’案件发生后,船舶往往不处在案发海域,或者已停泊港口码头。因此,拍摄现场照片也只有借助海图、航海日志等船舶航海文书来说明船舶犯罪现场方位。
三、海域犯罪现场勘査
海域犯罪现场主要指犯罪行为人在海上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上或钻井平台上抢劫杀人
后将尸体、作案工具等证据抛人海中而形成的现场。很多海上抢劫杀人案件表明,将尸体、作案工具抛人海中是犯罪行为人逃避侦査、处理物证的主要选择。海域现场多为第二现场,在茫茫大海中寻几个证据宛如大海捞针。因此,海域犯罪现场勘査不仅难度大,而且技术条件要求高,非陆上现场可比。
(一)海底证物的搜索与打榜
海域现场勘查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海底证物的搜索与打捞问题。海底证物的搜索与打捞是海域犯罪现场勘查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受海流影响,海底证物会逐渐远离原始现场所处海域,因此,及时搜索与打搜海底证物非常重要。但是海底证物的搜索与打捞涉及声学、机器人学、海洋测绘学等学科技领域,必须借助先进的器材、装备由专业人士实施。这里有必要介绍几种先进的海底搜索与打撈装备,以供参考:
1.娃人运载器(DiverPropulsionVehicles)。该装备利用先进的声纳探测技术在海底发出信号并分析岸上反射声波,对水下搜索目标准确定位。
2.水下机器人(Remotely    OperatedVehicle)。该装备又称水下遥控运载器,它集声纳探测、视频采集、目标抓取打捞等功能于一体,作业水深达300米。
3.深潜器(Deep    divingsubmersible)。该装备主要用于深海科研与勘探,下潜深度在2000米以上。我国目前自制的深潜器下潜深度可达7000米。
4.ROMS三维海流预报系统。该系统由厦门大学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研发。由于海流、风和湍流所造成的随机运动是影响海上漂移物运动的主要因素,因此运用该技术可预测海上漂移物运动轨迹,为寻失踪船舶、尸体等证物提供技术支持。
上述海底搜索与打捞先进装备不仅技术性强,而且使用成本髙,虽然目前海上犯罪案件侦査尚无使用这些装备的先例,但不排除以后在重大海上犯罪案件现场勘査中应用的可能。
(二)海中尸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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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海水温度不同,尸体在海中分解需要的时间也不同。因此,海中尸体检验具有独特的要求。在冷水中,导致尸体胀气的细菌作用放缓,从而使尸体沉在海底。皮肤将吸收水分,并在大约一周时间内与下层组织分离,而鱼类、螃蟹和海虱将啃食尸体。冷水还有利于尸蜡的形成。尸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尸体免于分解。在7摄氏度以下的海水中,尸体在几周后被打捞上来时几乎可以保持原状,五年后其骨骼仍然可以辨认。但在热带海域,情况则完全不
同。尸体一般情况下在三四天后便会漂浮到水面,从而受到海鸟的啄食和海浪的拍打。接着,腐败作用和食腐生物将在一两周内分解尸体,残留的骨骼沉入海底。
四、沿海滩涂犯罪现场勘查
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沿海滩涂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沿海滩涂实施犯罪及遗留有相关犯罪痕迹物证的地方和场所。根据我们目前收集的案例,沿海滩涂现场分为二类:一是杀人案件的抛尸现场(第二现场)和“海漂”尸体发现现场,二是盗窃水产养殖案件现场。这两类案件的现场勘査与陆上勘査基本方式方法一样,所不同的是由于滩涂现场暴露在沿海滩涂自然环境中,易受海水冲刷和风吹雨淋,遇涨潮又淹没于海水之中,现场勘查难度很大。
五、船舶犯罪现场取证技术
在陆上现场使用的视频监控、现场照相、现场痕迹物证、微量物证提取等所有刑事取证技术,完全可以运用于船舶犯罪现场取证。但在提取船舶犯罪现场一些痕迹物证时需要独特的方法和技术。例如:在提取船舶现场潮湿手印和海水浸溃的足印时,采取光学显现法的
效果要比陆上常用的先烘干再显现方法效果快。在显现提取被海水冲过的潜在血印时使用四甲基联苯胺溶液显现法比其他方法效果要好。
同时,航海资料及仪器记录等证据的提取技术是船舶犯罪现场取证技术的特。航海日志是船舶重要法定文件,有其规范的记录要求,但在实际航行中,大多数船舶日志记录不很规范,存在着补做或更改现象。因此,认真分析航海日志往往会有重要发现。航海日志和车钟日志、轮机日志记录往往是对应的,通过对这些记录的细致研究会到案件的蛛丝马迹。另外,海图也大有文章可做。海图是反复使用的,一般使用铅笔进行海图作业,更改更容易,有时要搞清真实的船舶航迹只能通过海图上细微的失误到突破口。
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自动化助航仪器在船舶航海中得到广泛应用,船舶操纵、自动航向记录、电子海图和ARPA雷达的应用以及航海气象接受等都巳髙度自动化。这些高科技手段的应用不仅提高了船舶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而且为侦查人员提取案件调査所需要的证据提供了船舶存储资料。但如果没有专业的航海技术知识,侦査人员往往无从下手。可见’海上执法人员与陆上执法人员不同,还要了解和掌握航海学和船舶的知识。
综上所述,由于船舶、海域和沿海滩涂等特殊环境,海上犯罪现场在现场定位、现场保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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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等方面要比陆上现场具有较大难度,海上犯罪现场勘査与取证虽然在基本方法、步骤、原理和规则上与陆上相同,但在具体方式方法和一些取证技术上具有不同于陆上的特。因此,海上执法办案人员既要善于把陆上现场勘査手段与技术应用到海上犯罪现场勘查,又要善于研究和掌握具有海上特的现场勘查手段和取证技术。
本案主要涉及级别管辖的间题。所谓级别管辖义称层级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管辖范围,主要解决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分别管辖哪些行政违法行为。级别管辖的设定主要综合考虑了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关执法主体的执法能力以及对相对人权利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变更。
根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各级海事局所属的海事处管辖本辖区内的下列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的海事行政处罚;(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的海事斤政处罚。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可见,海事处与分支局的管辖权划分在于行政数额的大小,即海事处对船舶的不能超过1万元,对超过1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移交分支
局。
具体到本案,虽然该海事处对船舶作出的都是1万元,单从数额上看,该海事处并未超越1万元数额,但是确定以1万元为权限的级别管辖,不是以最终作出的数额为准,而是以适用的法律条款所设定的幅度最低数额为准。
对于xx船的超载行为予以处罚,应当适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而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K: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住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超载行为最低的数额为2万元,海事处不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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