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华正眼科公司有限公司与康万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伊通满族自治县华正眼科公司有限公司与康万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南京有什么地方好玩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9 
【案件字号】(2020)吉03民终5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爱情谚语贺庆华刘晓东杨迪 
【审理法官】贺庆华刘晓东杨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华正眼科公司有限公司;康万生 
【当事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华正眼科公司有限公司康万生 
【当事人-个人】康万生 
【当事人-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华正眼科公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宗丽娜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陈俊蓉(实习律师)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宗丽娜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陈俊蓉(实习律师)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宗丽娜陈俊蓉(实习律师)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所】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陈俊蓉(实习律师)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华正眼科公司有限公司 
【被告】康万生 
【本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送女人什么礼物最好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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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经伊通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四平市医学会于2019年1月21日出具四平市医学会医损鉴[2019]1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该患现有的人工晶体脱位视力不良的不良损害后果属于医疗损害。2.中乙方存在过失行为,且与患者的医疗损害不良后果之间构成一定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技术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医疗损害程度为三级乙等。4.医方对患者人身医疗损害后果承担的责任程度为50%。    2019年5月13日,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公正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6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康万生术前视力情况符合五级伤残,现视力情况符合五级伤残。2.被鉴定
人康万生人工晶体脱位后所需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15日。3.被鉴定人康万生需取出脱位的人工晶体,所需费用应以医疗机构意见为准。4.被鉴定人康万生右眼损害后果未达到护理依赖。    因康万生在鉴定过程中申请补充鉴定,2019年5月13日,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公正司鉴中心[2019]医鉴字第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华正眼科公司对被鉴定人康万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康万生人工晶体脱落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因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公正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6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不明确,而本案有重新鉴定的必要,本案发回一审法院组织重新进行鉴定。本次一审时,对康万生继续费用以及医疗过错行为给康万生造成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组织下,共同抽取吉林千麦司法鉴定中心,但该中心先后两次以无法完成委托事项退卷。综合考虑康万生年龄较大,完成手术等技术方面原因,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对康万生继续费用以及医疗过错行为给康万生造成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查体过程中,考虑康万生年龄较大,完成手术十分困难,康万生放弃继续,而是仅委托鉴定康万生右眼晶体植入脱落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月16日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书,分析意见为患者康万生右眼无晶体,构成十级伤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吉公正司鉴中心出具的“被鉴定人康万生术前视力情况符合五级伤残,现视力情况符合五级伤残"鉴定结论不明确,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经本院委托对康万生右眼晶体植入脱落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书,分析意见为患者康万生右眼构成十级伤残,故康万生因右眼晶体植入脱落已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采信该分析意见判令华正眼科公司承担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此外,一审法院从医院过错程度以及综合本案案情等方面考虑,认定相关鉴定费及律师费由康万生、华正眼科公司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华正眼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26元,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华正眼科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3:08: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24日,康万生因“双眼视力逐渐下降3年"为主诉就诊于华正眼科公司,入院诊断为“双眼年龄相关性白内障、双眼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右眼晶体不全脱位"。次日,在表麻下行右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吸出联合人工晶体植入术,术中发现下方悬韧带离断,直接植入人工晶体,导致术后人工晶体脱位。华正眼科公司发现悬韧带离断后,未进行任何处置,即给予行人工晶体植入术,违反了医学常规,属于医疗过错行为。华正眼科公司存在术前告知不充分的医疗过错行为。还查明,康万生现患者右眼无晶体,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康万生在华正眼科公司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华正眼科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华正眼科公司医疗过错行为与康万生人工晶体脱位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华正眼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康万生残疾赔偿金15086元,营养费450元,护理费4203.6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司法鉴定费17600元,合计47339.60元,按70%计算,即3313
7.72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总计43137.72元。二、驳回康万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华正眼科公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吉032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康万生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吉公正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6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康万生在术前视力情况符合五级伤残,根据《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咨询意见书》康万生目前伤残等级为十级,此即华正眼科公司非但未给康万生造成任何加重的损害后果,还通过眼部手术使康万生的伤残等级降低了,而一审判令华正眼科公司向康万生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事实及法律错误。(2)司法鉴定费用应因康万生在一审中未选择四平市医学会医损鉴[2019]1号鉴定意见要求赔偿且该份鉴定意见未被采纳而扣除该部分鉴定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华正眼科公司、康万生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而非令华正眼科公司全部承担。(3)一审对康万生的律师代理费保护过高。    综上所述,华正眼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伊通满族自治县华正眼科公司有限公司与康万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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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3民终5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华正眼科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丽娜,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蓉(实习律师)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康万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国庆(康万生之子),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华正眼科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眼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万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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