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违停扣多少分多少
民 事 裁 定 书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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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王小兰,*,1963年9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住进贤县。
遇上爱之孕夫生活2021年9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小兰的起诉状。起诉人王小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龚文享离婚。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龚文享多年前感情已破裂并分居多年,龚文享经常还会来敲起诉人的家门,对起诉人实施家暴,起诉人打过多次“110”报警电话求救,常年处于精神紧张的状态,无法正常生活。起诉人于2020年12月14日起诉与龚文享离婚,因开庭时龚文享未到场,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小兰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起诉人王小兰与被起诉人龚文享1981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现均已成年。2020年11月25日王小兰向本院起诉与龚文享离婚,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本案按王小兰撤回起诉处
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因此,起诉人王小兰提起的本次离婚诉讼,不符法定的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小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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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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